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4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運駿
選任辯護人 林添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運駿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蕭運駿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 品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且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在案,量以重罪常伴有 逃亡之高度可能,而經判處重刑者以逃匿方式規避審判程序 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更高,此乃趨吉避兇、不甘受罰之 基本人性,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5月8日執行羈押,至108 年8月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被告上開上訴案件,業經本院於108年7月3日判決撤銷原 判決,改判被告部分有罪,部分無罪,部分公訴不受理,並 就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定應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18年,經訊問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8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