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7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進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
易字第710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117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李進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李進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上午9 時51分許,在宜蘭縣○○市○○路000號「宜蘭縣農會展售 中心」內,徒手竊取林浰妤所管理如附表所示於貨架上陳列 之物品得手後,即將之藏放於其隨身攜帶之黑色後背包內, 未經結帳即欲攜帶離開現場,嗣經林浰妤發現制止後報警處 理,經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物品(業由林浰妤領回 )。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進生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 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4頁;本院聲羈卷第7至8頁;原審易 字卷第43頁;本院卷第46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林浰妤於 警詢時所證述之情節相符(見警卷第6至7頁),並有宜蘭縣 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犯行現場監視器錄影 畫面翻拍照片11張、被告隨身攜帶之黑色後背包及未結帳商 品照片共5張在卷足憑(見警卷第11至21頁)。綜上,足認 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前因 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426號判 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入監執行徒刑期間為106年10月11日至 106年12月24日);復因竊盜案件,經該院以105年度基簡字 第1871號、106年度基簡字第768號分別判處拘役30日、50日
確定,經該院以106年度聲字第779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75日 確定,並與前揭有期徒刑5月部分接續執行,嗣於107年2月7 日執行完畢出監,其中前述有期徒刑5月部分,於106年12月 24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 可參,被告於受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審酌被告曾因多次竊盜犯罪入監服 刑,執行完畢後,本應認知個人行為之重要性,謹慎自制, 竟仍再度竊盜,顯見其自制力薄弱,對於刑罰之反應力仍然 不足,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仍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 告竊取財物之行為業已當場歸還被害人,而被害人並不予追 究,經被害人陳明在卷(見警卷7頁),原審判決對於財產 法益之持有人,對於被告犯行不予追究所表彰犯罪所生損害 之量刑因子,漏未考量,即有未洽,被告上訴主張原審量刑 過重,即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恣意以徒手 在商店內竊取日常生活用品,以滿足私慾,顯未能尊重他人 之財產法益,所為應予非難,並審酌其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 物之價值合計新台幣6,061元,且均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 認領保管單1份存卷可考,兼衡被告家庭經濟情形為勉持之 生活狀況、素行、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暨犯後坦承犯行態 度及被害人不願追究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被告竊得之 物,同前所述,均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禹宏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漢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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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品名 │數量│單價 │總計 │
│ │ │ │(新臺幣)│(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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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三花無痕肌紳士襪子 │2雙 │ 169元 │ 3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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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高級休閒褲 │2件 │ 50元 │ 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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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三花五片式貼身平口褲│2件 │ 199元 │ 3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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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超霸王1燈4孔15延長線│1個 │ 369元 │ 36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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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高露潔適齒彈力牙膏 │2條 │ 149元 │ 2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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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三花9922抗菌厚汗衫 │2件 │ 269元 │ 5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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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FET男抗菌圓領短內衣 │2件 │ 149元 │ 2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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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三花五片式貼身平口內│4件 │ 199元 │ 796元 │
│ │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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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台製草莓細絨毛巾 │3條 │ 59元 │ 17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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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歐樂B天鵝絨小頭牙刷 │2支 │ 99元 │ 1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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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三花6634平織內衣 │1件 │ 199元 │ 19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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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舒適水次元刮鬍刀 │2支 │ 289元 │ 57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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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貴妃手工蜜釀金橘 │2瓶 │ 200元 │ 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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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澎湖杏仁丁香魚 │1瓶 │ 185元 │ 1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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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澡享玫瑰沐浴乳 │1瓶 │ 169元 │ 16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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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牙齦護理牙刷 │2包 │ 109元 │ 2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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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牙週適清新薄荷牙膏 │1條 │ 99元 │ 9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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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FET男抗菌窄肩背內衣 │1件 │ 149元 │ 14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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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三花9923V領厚內衣 │1件 │ 269元 │ 26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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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三用指甲刀 │5把 │ 49元 │ 2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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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日本指甲刀中 │1把 │ 40元 │ 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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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60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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