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8年度,645號
TPHM,108,上易,645,2019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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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645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恩祥




選任辯護人 張智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易
字第816 號,中華民國108 年1 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8019 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恩祥(下稱被告)與鄭伃純(所涉幫 助詐欺已經本院另案判決無罪確定在案)於民國105 年7 月 至106 年3 月間交往,並於105 年10月至106 年2 、3 間同 居,2 人於105 年10月至105 年11月16日係與鄭伃純友人潘 亮諠同住在臺北市中山區新生北路2 段68巷租屋處。鄭伃純 將其所有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下稱遠東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星展商業銀行(下稱星展銀行)帳號0000 0000000 號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臺企銀行)帳號 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存放在上開租屋處房間之 未上鎖抽屜內,上開3 帳戶提款卡密碼均相同,被告曾向鄭 伃純借用星展銀行帳戶提款卡以提領他人匯入之款項而得知 該提款卡密碼。詎被告雖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可 能幫助犯罪集團掩飾或隱匿犯罪行為,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 查無門,而使犯罪集團遂行犯罪,竟仍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 定犯意,於105 年10月25日至105 年10月31日間某日,在上 開租屋處抽屜取得鄭伃純所有之遠東銀行、星展銀行、臺企 銀行帳戶提款卡後,即將上開3 銀行帳戶提款卡與密碼交付 某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幫助該詐騙集團遂行詐欺犯行。嗣該 詐騙集團於取得上開帳戶後,其成員遂於如附表所示之詐騙 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法,詐騙如附表所示之鄭秋容等 人,使鄭秋容等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 間,匯出如附表所示金額款項至上開帳戶內,旋遭詐騙集團 成員提領一空,嗣鄭秋容等人發現受騙,始報警循線查悉上 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對於起 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 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 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 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 字第128 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幫助詐欺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 中之供述、證人鄭伃純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被害人杜重 光、張承洋陳采祺黃如意李麗君鄭秋容、陳薇安、 吳信政、潘亮諠分別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及(1 )杜重光 提供之臺企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張承洋提供 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3 )陳采祺提供之高雄銀行自動櫃員機易明細表、合作 金庫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4 )黃如意提供之中國信託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 紀錄、(5 )李麗君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 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6 )鄭秋容提供之永豐銀行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7 )陳薇安提 供之兆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 錄、(8 )吳信政提供之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9 )鄭 伃純遠東銀行、星展銀行、台企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 易明細表、(10)鄭伃純父母鄭學典歐玉琴所有之建物所 有權狀、合作金庫銀行存款證明書、存摺影本、鄭伃純郵政 定期儲金存單、郵局存摺影本、(11)鄭伃純之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2)被告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13)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 、郵局等帳戶交易明細、(14)被告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 、(15)房屋租賃契約書、黃程暐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 0000 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匯入款項交易明細、鄭 學典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表、(16)鄭伃純星展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ATM 交易明細 、王麗齡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於105 年10月時是與鄭伃純同 居,並曾向鄭伃純借用星展銀行提款卡而得知提款卡密碼等 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並無拿取鄭 伃純遠東銀行、星展銀行、臺企銀行的帳戶提款卡及密碼, 並將之交給詐騙集團成員使用,當初伊在網路上認識一名網 友「信義之星」,該網友說需要帳戶買遊戲點數,伊遂將該



名網友介紹給鄭伃純,後來的事情伊就不知道了等語。經查 :
鄭伃純所有之遠東銀行、星展銀行、臺企銀行3 帳戶提款卡 及密碼均於105 年10月25日至105 年10月31日間某日,遭詐 騙集團取得後,由其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以附表 所示之詐騙方法,詐騙如附表所示之鄭秋容等人,使鄭秋容 等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出如附 表所示金額款項至上開帳戶內,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杜重光、張承洋陳采祺黃如意李麗君於警詢時及證人即被害人鄭秋容、陳薇安、吳信政 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在卷(見106 年度偵字第15154 號【下稱 偵字15154 號】卷第15至38頁),並有上開證人所提出之相 關交易明細或遭詐騙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可資佐證(見偵字 15154 號卷第49、51、63、75、77至85、95、105 至110 、 121 、123 、129 至147 、157 、173 至175 頁)、遠東國 際商業銀行105 年12月23日(105 )遠銀詢字第1786號函暨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資訊與營運處 105 年12月29日(105 )星展帳發(明)字第959 號函暨基 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5 年 12月26日105 忠法查密字第45063 號書函暨客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等資料(見偵字15154 號卷第177 至181 、183 至 194 、195 至198 、199 至203 頁) 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 ,堪予認定。
鄭伃純因所有上開3 個金融機構帳戶為詐騙集團用以詐騙附 表所示被害人,因而涉犯幫助詐欺罪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經原審審理結果認證據不足,以106 年度易字 第1056號判決無罪,再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0 7 年度上易字第981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固有上開刑事判 決書在卷可考(見原審卷第133 至149 頁);然查: ⒈證人鄭伃純於警詢時供稱:伊在105年11月2日凌晨要網購用 中國信託提款卡轉帳時發現不能轉帳,後來去ATM 提款也不 能,所以撥打ATM 上電話到中國信託詢問才發現被警示了, 105 年11月2 日11時去台北市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掛失; 星展銀行帳戶伊最後一次用是今年5 、6 月,臺企銀行帳戶 至少有8 、9 年沒用,遠東銀行帳戶應該也有1 、2 年沒用 。伊新辦中國信託的卡以後,幾乎就沒有在用遠東銀行、星 展銀行、臺企銀行的卡;伊當時遺失提款卡時是遺失錢包, 所以裡面還有身份證等個人證件等語(見偵字15154 號卷第 10頁、第13頁);而於偵查中則供稱:因為伊當時交往的對



象(即被告)是詐騙集團的成員,他說他的帳戶無法使用, 就跟伊說他的姐姐要匯款給他,所以要跟伊借帳戶,伊就將 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交給他,之後伊因為要使用帳戶, 結果發現被銀行列為警示帳戶,伊就問前男友(即被告), 他才承認他有將伊的帳戶提款卡、密碼交給別人使用。除了 星展銀行的提款卡是伊交給被告的之外,另外的帳戶存摺、 提款卡伊都是放在抽屜內沒有上鎖,被告也知道伊都將伊的 帳戶存摺、提款卡放在抽屜,伊於105 年7 月跟他交往,至 105 年8 月才知道他是詐騙集團成員,但他稱已經沒有在做 詐騙集團了。因為在認識被告以前伊的帳戶存摺、提款卡有 遺失過,所以才說是遺失的,伊不太記得何時遺失,應該是 105 年7 月以前,被告拿到的是伊掛失後的存摺、提款卡, 伊應該是在105 年8 月10日後交給他存摺、提款卡的。伊的 提款卡密碼都一樣,密碼伊也有跟被告說過,他知道我可能 會將他是詐騙集團的成員告訴警方,所以他就一直恐嚇伊等 語(見偵字15154 號卷第227 至228 頁);嗣於原審審理時 到庭證稱:遠東銀行、星展銀行、臺企銀行的帳戶都是在認 識被告前申辦的,3 張提款卡的密碼都一樣,星展銀行的提 款卡伊曾借給被告,在第一個及第二個同居地點都有借,通 常被告跟伊借提款卡去領完錢,當天就將提款卡還給伊,被 告告訴伊他姐姐或其他人會匯小額金額給他,但他本身信用 破產,戶頭沒辦法用,所以借伊的提款卡,匯款人會先匯到 伊的星展銀行戶頭,再由被告拿提款卡提出來,伊不太記得 次數,約莫十次以內,伊不記得最後一次,也不記得何時發 現提款卡不在身邊,三個帳戶的提款卡、兩本存摺都放在一 起,遠東銀行與臺企銀行的存摺都還在,提款卡則都不在。 被告問伊是否願意將上開3 個金融機構帳戶的提款卡借給他 在微信上面認識的人,那人暱稱叫做「信義之星」,被告跟 伊說對方未成年,要玩遊戲買遊戲點數,所以需要帳戶,伊 有再三提醒被告不要將這3 張提款卡給他的網友拿去做非法 行為,被告說不會。伊當時還沒有想到什麼時候才要求被告 還,這3 張就交給被告了,被告再交給網友,交給被告不到 24小時,伊就發現中國信託銀行的提款卡不能用了,被告就 去詢問他的網友,被告說該名網友的微信帳號已經被刪除, 無法聯繫。這3 張銀行提款卡是伊交給被告,應該是說被告 跟伊借,但伊不知道真正用途是什麼等語(見原審卷第93、 94頁、第101 頁);又其於被訴幫助詐欺案件審理中則辯稱 :伊發現伊有在使用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與本案這3 個帳戶 都被凍結,這3 個帳戶的提款卡不在原本放置的抽屜,經伊 詢問被告後,被告才告知他有將這3 個帳戶提款卡借給他在



網路上認識要買遊戲卡的未成年人等語(見原審卷第134 頁 、第143 頁所附前案判決書);依上,證人鄭伃純就上開3 家銀行提款卡如何遺失、是否交付上開3 家銀行提款卡給被 告、交付之目的為何等節,前後所述已有不一,且一開始供 述係因錢包遺失,嗣又供述係被告未經其同意而竊取,復又 改稱出借與被告而遭被告交付他人,其所述是否屬實,已有 疑義;甚且證人鄭伃純於原審被告之辯護人問:「你請律師 寫106 年11月4 日刑事答辯狀寫說是前男友偷拿提款卡,但 你剛剛說是被告跟你借,為何不同? 」時,證稱:「應該是 一開始被告跟我借星展銀行卡片,我才說被告跟我借卡片, 後來被告跟我說要將我的卡片借給他朋友,我才借他。後來 在所有事情經過後,我懷疑被告有偷我的卡片,我在警察局 說卡片遺失,是被告要我說的。其他的我可以不回答嗎? 」 等語(見原審卷第101 、102 頁),亦與其前開供、證述情 節有所不同,殊難採信;又就證人鄭伃純於警詢時供述其於 105 年11月2 日凌晨要網路購物才發現3 張提款卡遭警示、 不見等語,與其於原審審理時證述交付3 張提款卡給被告24 小時不到就發現提款卡不能使用等語相互勾稽,均與附表所 示本件被害人之被害時間均係在105 年10月31日,顯有不同 ,益徵證人鄭伃純上開證述是否屬實,非無疑問;況倘若如 證人鄭伃純於偵查時所供,其於105 年8 月即知悉被告為詐 欺集團成員,證人鄭伃純當時為成年之人,其並為大學肄業 (見偵字第15154 號卷第9 頁),當具有一定之知識與常識 ,近年政府並大力宣傳詐騙集團利用他人銀行帳戶詐騙,證 人鄭伃純又豈有任意將上開3 家銀行存摺、提款卡交付予被 告使用(見偵字15154 號卷第228 頁)之理,此亦顯與常情 有違,況證人鄭伃純自始至終並未明確說明於何時何地出借 上開3 個銀行提款卡予被告;更遑論證人鄭伃純與被告就本 件幫助詐欺案件具有相互利害關係,其所述是否避重就輕、 隱匿實情,亦不無疑義。是依上所述,證人鄭伃純一再供證 上開3 個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係遭被告交付詐欺集團使用云 云,是否屬實,殊非無疑。
⒉又檢察官雖一再以證人鄭伃純與被告之財力相關資料,主張 證人鄭伃純之資力較被告為佳,而推論被告較有動機將證人 鄭伃純上開3 個銀行提款卡交付他人使用;然查證人鄭伃純 所有之上開3 個銀行帳戶提款卡是否確為被告所竊取或借用 ,已有疑義,詳如前述。再證人鄭伃純之郵局帳戶雖有30萬 元存款、150 萬元定存等款項,有鄭伃純郵政定期儲金存單 、郵局存摺影本在卷可參(見106 年度偵字第28019 號卷【 下稱偵字第28019 號卷】第44、45頁),然依證人鄭伃純



原審審理時證稱:郵局是伊爸爸開戶的,爸爸不想伊使用這 麼多錢,所以爸爸保管伊的郵局提款卡,伊郵局有一個活存 、一個定存,兩個郵局帳戶定存及活存的存摺、印章及活存 的提款卡都在伊爸爸那裡等語(見原審卷第95至97頁、第10 0 、101 頁),再參諸證人鄭伃純於其被訴幫助詐欺案偵查 中供稱:當時伊有變賣手上一些名牌包等來付房租等語(見 偵字第28019 號卷第290 頁),及於原審審理時同時證稱: 伊還要變賣伊的東西來支付房租等語(見原審卷第128 頁) ,倘若如證人鄭伃純所述其資力不斐,且得自由支配使用上 開郵局帳戶內之所有款項,何以將該郵局帳戶之存摺、印章 、提款卡長期放置於其父親處,而無法隨時提用,甚且於需 要支付房租時逕可提用支付,竟捨此途逕,而需變賣有價物 品以取得現金支付房租,是證人鄭伃純是否因上開郵局帳戶 之存款即有豐厚資力,尚非無疑;況依證人鄭伃純於原審審 理時證稱:這3 個帳戶的提款卡在105 年10月31日前裡面是 很零星的錢,1000元以內等語(見原審卷第98頁),益徵證 人鄭伃純於105 年10月31日案發時並非顯有豐厚資力之人, 而縱證人鄭伃純之上開郵局帳戶內有相當之存款、定存,亦 難據此即遽認被告之資力相對不佳,而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再者,實務常見詐騙集團向有金錢壓力的人價購金融機構帳 戶作為犯罪工具,故經濟因素確實可能是交付帳戶存摺、提 款卡、密碼與詐騙集團的原因與動機之一,然近來因民眾法 律知識日漸提升,詐騙集團取得帳戶使用並非僅有購買帳戶 乙途;且被告、證人鄭伃純並均自始至終否認自己有提供帳 戶存摺、提款卡、密碼與詐騙集團使用,已無從得知詐騙集 團取得上開3 個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之途徑,是否 確係購買而來,亦難以被告或證人鄭伃純當時之資力做為究 係何人出賣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之判斷。 ㈢綜上所述,本案除鄭伃純以其被訴幫助詐欺案之被告及嗣該 案判決無罪確定後於本案原審時以證人之不同身份前後所為 矛盾之供述、證述外,檢察官並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來證明 被告有將上開3 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給詐 騙集團成員之行為,而徒以被告與證人鄭伃純之相對資力做 為認定被告犯罪動機之推定,復欠缺補強證據可佐,本院認 為卷內證據均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之幫助詐欺犯 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原審因而以 不能證明被告犯幫助詐欺罪,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經核並 無違誤。檢察官提起本件上訴猶執前詞認被告有幫助詐欺犯 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顯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陳春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附表
┌──┬───────────────────┬─────┬────┐
│編號│詐騙方法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
│ 1 │詐騙集團於105年10月31日18時58分許,使 │3萬元 │上開星展│
│ │用通訊軟體LINE與鄭秋容聯絡,佯裝係其友│ │銀行帳戶│
│ │人,欲向鄭秋容借款云云,致鄭秋容陷於錯│ │ │
│ │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至詐騙集│ │ │
│ │團指定之帳戶。 │ │ │
├──┼───────────────────┼─────┼────┤
│ 2 │詐騙集團於105年10月31日11時30分許,使 │3萬元 │上開臺企│
│ │用通訊軟體LINE與杜重光聯絡,佯裝係其友│ │銀行帳戶│
│ │人巫玉真,欲向杜重光借款云云,致杜重光│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至│ │ │
│ │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 │ │ │
├──┼───────────────────┼─────┼────┤
│ 3 │詐騙集團於105年10月31日13時22分前某時 │1萬3000元 │上開臺企│
│ │,使用通訊軟體LINE,刊登販售蘋果牌手機│ │銀行帳戶│
│ │之假訊息,致張承洋陷於錯誤,表示欲購買│ │ │
│ │手機,並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至詐│ │ │
│ │騙集團指定之帳戶。 │ │ │
├──┼───────────────────┼─────┼────┤
│ 4 │詐騙集團於105年10月31日11時39分許,使 │2萬元 │上開遠東│
│ │用通訊軟體LINE與陳采祺聯絡,佯裝係其友│ │銀行帳戶│
│ │人「小薇」,欲向陳采祺借款云云,致陳采│ │ │
│ │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至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 │ │ │
├──┼───────────────────┼─────┼────┤
│ 5 │詐騙集團於105年10月31日13時37分許,使 │3萬元 │上開遠東│
│ │用通訊軟體LINE與陳薇安聯絡,佯裝係其學│ │銀行帳戶│




│ │生張清峰,欲向陳薇安借款云云,致陳薇安│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至│ │ │
│ │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 │ │ │
├──┼───────────────────┼─────┼────┤
│ 6 │詐騙集團於105年10月31日16時35分前某日 │810元、 │上開星展│
│ │,在臉書網站,刊登販售蘋果牌手機之假訊│1萬2190元 │銀行帳戶│
│ │息,致黃如意閱覽後陷於錯誤,表示欲購買│ │ │
│ │手機,並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至詐│ │ │
│ │騙集團指定之帳戶。 │ │ │
├──┼───────────────────┼─────┼────┤
│ 7 │詐騙集團於105年10月31日14時許,使用通 │3萬元 │上開臺企│
│ │訊軟體LINE與李麗君聯絡,佯裝係其友人朱│ │銀行帳戶│
│ │士炘,欲向李麗君借款云云,致李麗君陷於│ │ │
│ │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至詐騙│ │ │
│ │集團指定之帳戶。 │ │ │
├──┼───────────────────┼─────┼────┤
│ 8 │詐騙集團於105年10月31日20時30分許,使 │3萬元 │上開星展│
│ │用通訊軟體LINE與吳信政聯絡,佯裝係其友│ │銀行帳戶│
│ │人王永慶,欲向吳信政借款云云,致吳信政│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至│ │ │
│ │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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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