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訴字,107年度,20號
TPHM,107,金上訴,20,2019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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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清立


      何添富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林威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信志



      王本治


      蔡士明


      黎世鑫



上 四 人
選任辯護人 楊子莊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阿却



      劉明珠



被   告 趙苡均


上 三 人
選任辯護人 葉光洲律師
      曾明馨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105年度金訴字第4號,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0273號、10
4年度偵字第4761號、105年度偵字第2233號;併辦案號:臺灣南
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859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偵字第1240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張清立陳信志王本治李阿却劉明珠蔡士明黎世鑫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沒收部分,均撤銷。其他上訴駁回。
張清立陳信志王本治均緩刑參年,並均應依如附件和解協議書所示方式向投資人等(即甲方)支付損害賠償。李阿却劉明珠蔡士明黎世鑫何添富均緩刑貳年,並均應依如附件和解協議書所示方式向投資人等(即甲方)支付損害賠償。
事 實
一、張清立係香港International Investor & IFA Platform公 司(亞洲資訊聯合服務中心,下稱IIIP公司)負責人兼總經 理,並在我國設立百福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7樓之12;民國96年改名藏倉生活 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變更為陳信志),且印製名片對外自 稱百福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陳信志係IIIP公司法 人暨國際事業部總經理,且擔任百福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董事、法人暨國際事業部總經理、國際事業部副總,並印製 相關名片對外自稱;復擔任藏倉生活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張清立陳信志以IIIP公司在臺灣地區代理美國加州Veloci ty Investment Group,Inc.(下稱美國VIG公司,別名富騰 投資集團,負責人為華裔男子Wan Yin-Nan,中譯名:王鷹 男,別名:Michael Wang,其年籍不詳)自94年6月5日起陸 續發行的「Bio Profit Series」(BPS,下稱百福系列基金 )投資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憑證名義,在臺北、桃園、新竹 及苗栗等地區招攬民眾投資,並在各地設立IIIP公司之地區 服務中心。王本治原為鴻福國際顧問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 ○○區○○路000號6樓之6)負責人,於99年間因違法銷售 境外「百福1號」基金,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99年度偵 字第2051號為緩起訴處分後,即於101年5月1日解散鴻福國



際顧問有限公司,並在原址改為IIIP公司臺北服務中心,自 稱百福藏倉公司鴻福會館之負責人,復指示各地執行長不再 設立顧問公司,均更名為IIIP公司之各地服務中心;其並擔 任IIIP公司臺北服務中心(址亦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6樓之6)執行長。李阿却係IIIP公司桃園服務中心(址設 桃園市○○路0000巷0之0號3樓)執行長;劉明珠李阿却 之妻。蔡士明係兆福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擔任II IP公司新竹服務中心(址設新竹市○○路000號1樓)執行長 ;黎世鑫係IIIP公司竹北服務中心(址設新竹縣○○市○○ ○街000號7樓之1)執行長;何添富係頭份服務中心(址設 苗栗縣○○鎮○○路00號)執行長;王家閱(原名王煌明, 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另案判處罪刑確定)係南投服務中心 (址設南投縣○○鎮○○路00號)執行長;陳慶隆為IIIP公 司之獨立財務顧問,負責向投資人介紹IIIP公司百福系列基 金商品(業經原審另案判處罪刑確定)。
二、張清立陳信志王本治李阿却劉明珠蔡士明、黎世 鑫、何添富王家閱陳慶隆等人均明知IIIP公司代理銷售 美國VIG公司所發行之「BIO Profit Series I」(為美國高 收益不動產抵押債權投資憑證,簡稱:BPS I,下稱「百福1 號」,可分為固定配息型6年期與10年期2種【最低投資金額 為美金2,5000元,6年期年配息8%,按季配息2%,10年期 年配息9%,按季配息2.25%】及期滿領回型【最低投資金 額為美金10,000元,6年期期滿領回本息共177%,10年期期 滿領回283%】)、「BPS II」(下稱「百福2號」,為期滿 領回型,最低投資金額為美金30,000元,10年期滿可領回本 息280%)、「BPS III」(下稱百福3號,為固定配息型, 最低投資金額為美金30,000元,10年期第3年起年配息13% ,按季配息3.25%)、「BPSⅤ」(下稱「百福5號」,為固 定配息型,最低投資金額為美金30,000元,10年期年配息6 %,按季配息1.5%)等一系列金融商品,皆訂有最低投資 金額及投資年限,提供固定年收益率及紅利,其投資標的係 購買美國加州、內華達州、佛羅里達州之不動產抵押次順位 貸款之債權證券,均係未經我國主管機關即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下稱金管會)核准銷售或已向之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 ,竟基於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犯意聯絡,自94年間 起,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張清立陳信志透過各地區執行長 王本治李阿却(及其妻劉明珠)、蔡士明黎世鑫、何添 富及陳慶隆,以邀請投資人參加IIIP公司各地服務中心舉辦 之獨立財務顧問課程、理財規劃等課程之機會,向李盈欣、 許慧如、吳姿芳陳秋梅簡瑋慶李壽仁林建鑫、楊佳



諭、陳煥煤邱勝源蘇秀蘭、蘇秀媛、籃嘉華陳雅妮等 投資人介紹上開百福系列基金等金融商品,並提供獲利情況 之分析意見。嗣投資人填寫基本資料、購買基金種類及金額 ,並自行匯款至美國威明頓信託銀行(Wilmington Trust Company、帳戶名稱:BIO Profit Series I,LLC),再由各 地服務中心將相關文件送至美國VIG公司,以向美國VIG公司 申請購買「百福1號」等百福系列基金;經確認後,美國VIG 公司則寄送受益憑證予該投資人;後續贖回或轉換作業,亦 由IIIP公司提供服務。另投資人加入後,可至IIIP公司香港 總公司參加檢定並取得IIIP公司各地區獨立財務顧問(簡稱 :IFA)資格,如成功招攬投資,顧問可向美國VIG公司收取 投資金額3%至4.5%不等之顧問費;而IIIP公司各服務中心 則可收取投資金額0.5%之服務費,並由美國VIG公司直接將 相關獎金及費用匯入渠等設於香港之銀行帳戶內,張清立等 人乃以此等方式代理銷售上開境外基金。
三、百福系列基金自94年起開始在國內募集投資後,該投資將在 104年陸續到期,而張清立陳信志王本治李阿却、劉 明珠、蔡士明黎世鑫何添富陳慶隆明知美國VIG公司 無能力支付贖回款項,為避免投資人到期前贖回,且明知薩 摩亞商「Simply Smart Invesments Ltd.(SSIL)」公司之 股票(即對外稱「菲洛思德雲南南山養生養老產業園開發案 」之投資標的),及「菲洛思德南山文化苑」之投資契約, 係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竟承前揭違反證券投資信託 及顧問法並基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自102年6月 起,續向上開投資人簡介宣傳美國VIG公司在大陸地區轉投 資設立雲南開發案,並宣稱該開發案已獲大陸地區高層許可 且保證高獲利,要求投資人將原百福系列基金投資轉換成薩 摩亞商「Simply Smart Invesments Ltd.(SSIL)」公司之 股票,到期後可保證領回本息145%(不論何時進場轉換, 皆須至105年7月1日申請出場),再向投資人宣傳招募「菲 洛思德南山文化苑」投資契約(5年到期保證領回本息175% ),並指示投資人將投資款項匯入香港交通銀行英皇道分行 之NANSHAN CULTURAL GARDEN(BVI)LTD(帳號:000000-00 000000)帳戶內,而以此等方式承銷上開有價證券或為代理 買賣。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移送臺灣南投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案審理以及籃嘉華陳雅妮訴 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 程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 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 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查本案下述據以認定上訴人即被告張清立陳信志王本治李阿却劉明珠蔡士明黎世鑫何添富犯罪 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等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未 爭執其證據能力,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復 經審酌該等言詞陳述或書面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 顯不可信之狀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之規定, 均有證據能力;又本案認定事實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 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反 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清立(見他1369號影卷一第15頁 反面至16頁、偵10273號卷二第117頁、臺中市調處影卷第22 至25頁反面、審金訴卷第148頁、金訴卷二第91頁、卷三第1 39頁、本院卷二第204至208頁)、被告陳信志(見偵10273 號卷二第122頁反面、臺中市調處影卷第32至35頁、審金訴 卷第148頁、金訴卷一第180頁、卷二第91頁、卷三第178頁 反面、卷四第183至183頁反面、本院卷二第204至208頁)、 被告王本治(見偵10273號卷二第125頁反面、審金訴卷第14 8頁、金訴卷一第180頁、卷四第185頁反面、本院卷二第204 至208頁)、被告李阿却(見偵10273號卷二第126頁、審金 訴卷第149頁、金訴卷二第18頁反面、91頁、卷三第141頁、 本院卷二第204至208頁)、被告蔡士明(見偵10273號卷二 第130頁反面、臺中市調處影卷第27至31頁、審金訴卷第149 頁、金訴卷一第180頁、卷二第91頁反面、卷三第178頁反面 、卷四第185頁反面、本院卷二第204至208頁)、被告黎世 鑫(見偵10273號卷二第130頁反面、審金訴卷第149頁、金 訴卷一第180頁、卷二第91頁反面、卷三第141頁反面、本院 卷二第204至208頁)、被告何添富(見偵10273號卷二第134 頁、審金訴卷第149頁、金訴卷二第91頁反面、卷三第142頁



、本院卷二第204至208頁)於調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 時均坦承不諱;被告劉明珠(見審金訴卷第149頁、金訴卷 二第18頁反面、91頁反面、卷三第141頁反面、本院卷二第2 04至208頁)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均互核一 致。核與證人陳秋梅(見他1369號影卷一第124至127頁反面 、偵10273號卷二第50至51、53、191至193頁)、李盈欣( 見他1369號影卷一第144至147頁、偵10273號卷二第50至53 、184至185頁反面)、邱勝源(見他1369號影卷一第171至 174頁反面、偵10273號卷二第55、57至58、191至193頁)、 吳姿芳(見他1369號影卷二第52頁至第55頁、偵10273號卷 二第58至61、184至185頁反面)、許慧如(見他1369號影卷 一第164至167頁反面、10273號卷二第54至56、191至193頁 )、林建鑫(見他1369號影卷二第15至18頁反面、北檢偵15 306號卷第73至75頁、偵10273號卷二第50至52、184至185頁 反面)、簡瑋慶(見他1369號影卷二第29至33頁、北檢偵15 306號卷第56至58頁、偵10273號卷二第50至51、53至54、19 8至200頁反面)、蘇秀娥(見他1369號影卷二第56至59頁、 偵10273號卷二第58至60、198至200頁反面)、李壽仁(見 他1369號影卷二第1至4頁、偵10273號卷二第54至57、184至 185頁反面)、蘇秀蘭(見他1369號影卷二第45至46頁、偵 10273號卷二第54至55、57、198至200頁反面)、楊佳諭( 見他1369號影卷二第87至89頁反面、北檢偵15306號卷第79 至80頁反面、偵10273號卷二第198至200頁反面)、陳煥煤 (見偵10273號卷二第58至59、61、191至193頁)、蘇秀媛 (見偵10273號卷二第59至60、198至200頁反面)、籃嘉華 (見他3440號影卷第39至43頁)、陳雅妮(見他3440號影卷 第39至43頁)、證人許吉裕(見南投檢他282號影卷第18至 19頁反面、南投檢偵4312號影卷第67至84頁)、簡素禎(見 臺中市調處影卷第222至223頁反面、南投檢偵4312號影卷第 67至84頁)、林源隆(見臺中市調處影卷第225至227頁反面 、南投檢偵4312號影卷第67至84頁)、謝維君(見臺中市調 處影卷第229至231頁、南投檢偵4312號影卷第67至84頁)、 陳朝象(見臺中市調處影卷第237至238頁反面、南投檢偵43 12號影卷第67至84頁)、賴秀桃(見臺中市調處影卷第240 至241頁、南投檢偵4312號影卷第67至84頁)、關寶宗(見 南投檢他282號影卷第30至34-1頁、南投檢偵4312號影卷第 118至134頁)、尹邦靖(見南投檢他282號第68至73頁、南 投檢偵4312號影卷第118至134頁)、王家閱(見臺中市調處 影卷第6至13頁、南投檢偵4312號影卷第118至134頁)、陳 慶隆(見發查25號影卷第8至10頁、偵12407號卷第65至66頁



)、賴秋容(見臺中市調處影卷第115頁至第118頁反面、南 投檢偵4312號影卷第118至134頁)、李賢仁(見臺中市調處 影卷第121至129頁、南投檢偵4312號影卷第118至134頁)、 温瑞湧(見臺中市調處影卷第132至137頁、南投檢偵4312號 影卷第118至134頁)、邱碧麗(見臺中市調處影卷第143至 146頁反面、南投檢偵4312號影卷第118至134頁)、古明貴 (見臺中市調處影卷第150至153頁、南投檢偵4312號影卷第 118至134頁)、張德玉(見南投檢偵4312號影卷第67至84頁 )於調詢、偵查中之證述均相符。復有VelocityInve stme nt Group,Inc.管理團隊簡介1份《告證1》(見他1369號卷 第19頁)、根據美國SEC的起訴書所得之各系列募集資料1份 《告證2》(見他1369號卷第20頁)、IIIP亞洲資訊聯合服 務中心組織表1紙《告證3》(見他1369號卷第21頁)、用以 募集BPS百福系列無擔(保)債券基金之宣傳《告證4》(見 他1369號卷第22至69頁)、國際獨立財務顧問專業認證培訓 學習護照《告證5》(見他1369號卷第70至73頁)、美國SEC王鷹男等人起訴書《告證6》(見他1369號卷第74至90頁 )、美國法院凍結本件BPS百福系列無擔保債券基金之裁定 及VIG公司通知投資人帳凍結之文件《告證7》(見他1369號 卷第91至96頁)、雲南南山養生養老產業園開發案投資簡章 《告證8》(見他1369號卷第97至98頁)、VIG公司總裁王鷹 男給投資者的建議函及SSIL公司對雲南南山養生養老產業進 行投資之說明書、轉換辦法之簡章《告證9》(見他1369號 卷第99至101頁)、菲洛思德雲南南山養生養老產業園開發 案之SSIL特別股投資簡章《告證10》(見他1369號卷第102 至103頁)、南山文化苑103年2月18日有關CallOption之說 明書1份《告證11》(見他1369號卷第104頁)、IIIP亞洲資 訊聯合服務中心通知投資人Steven Ting突然身故之通知書1 份《告證12》(見他1369號卷第105頁)、關於轉換及銷售 普洱茶之介紹及現狀說明書《告證13》(見他1369號卷第10 6至108頁)、美國富騰投資集團(即美國VIG公司)投資簡 介說明書1份《證據二》(見他1369號影卷一第24至32頁反 )、金管會證券期貨局103年4月22日證期(發)字第10300 13989號函1份(見他1369號影卷一第33頁)、「BioProfit Series 1」、「Bio Profit Series」、「BioProfitSeries Ⅴ」組合系列說明各1份《證據三》(見他1369號影卷一第 72至74頁)、菲洛思德雲南南山養生養老產業園開發案BSP 投資人轉換股份簡介說明書1份《證據十二》(見他1369號 影卷一第78至79頁)、VELOCITY INVESTMENTGROUP, INC.授 與陳秋梅之之Bio Profit Series代理人證書及顧問合約書



《證據十九》(見他1369號影卷一第133、139至141頁)、 李盈欣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5年11月23日、100年7月20日、 100年3月23日匯出匯款申請書及約定書各1紙《告證15》( 見他1369號影卷一第148至149頁)、李盈欣之SIMPLY SMART INVESTMENTS LIMITED所發行的股份認購證明書、認股合約 《證據二二》及已投資資金配息明細說明函(見他1369號影 卷一第152至154頁反面)、BIO PROFITSE RIES I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百福1號)認購證明書影本1張《證 據四》(見他1369號影卷一第160頁、他1369號影卷二第20 至21頁反面、40至40頁反面、123至123頁反面、他1369號影 卷三第115頁反面、北檢偵15306號影卷一第152、207至208 頁反面、227至227頁反面、北檢偵15306號影卷二第42、43 頁、偵10273號卷一第55至83、85頁、臺中市調處影卷第141 至142、233、234頁)、李盈欣之百福一號申購書影本及百 福五號填表範例表格各1份《證據十八》(見他1369號影卷 一第161至162頁反面)、李壽仁之SIMPLY SMARTINVEST MENTS LIMITED所發行的股份認購證明書、認股合約《證據 二二》及已投資資金配息明細說明函(見他1369號影卷二第 5至10頁)、IIIP總公司組織圖1份《證據九》(見他1369號 影卷二第22頁)、BPS百福各系列轉換說明1份(原投資BPS 轉換為雲南養生養老專開發投資股權)《證據二一》(見他 1369號影卷二第35至35頁反面)、BPS顧問晉升條件及顧問 費表1份《證據十七》(見他1369號影卷二第36至36頁反面 、39頁反面)、美國VIG公司負責人Michael Wang(原名 WANG YIN-NAN,中文名王鷹男)說明書影本1份(其表示公 司受到SEC介入調查,必須將投資資產轉出美國,要求BPS百 福系列基金投資人將資轉入中國地區養生養老專區開發項目 )《證據二十》(見他1369號影卷二第37至37頁反面)、美 國VIG公司2013年10月15日、2013年12月6日、2014年3月24 日重要訊息公告各1份(證據三十)(見他1369號影卷三第 134至136頁)、蘇秀娥之認購雲南養生養老開發投資案認股 合約(SUBSCRIP TIONAGREEMENT,即《證據二三》)、NCGL 之股份認購證明書各1份(見他1369號影卷二第61至64、67 頁)、菲洛思德之南山文化苑Na nshan Cultural Garden簡 介說明書《證據二五》(見他1369號影卷二第77至78頁)、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2013年11月1日網頁公告:美國 加州地方法院凍結BPSI、BPS II、BPS III、BPSⅤ在美國加 州的房地產投資計劃《證據五》(見他1369號影卷二第124 至124頁反面)、Bio Profit Series 1百福1號匯款資料說 明《證據六》(見他1369號影卷二第125頁)、投資人登入



VIG網站查詢個資料說明書1份《證據七》(見他1369號影二 第126頁)、中央銀行外匯局103年4月17日台央外捌字第103 0017232號函暨附件94年1月1日起至103年3月31日止之「外 匯收入、支出歸戶彙總及明細表」、「國外匯款人匯入交易 資料歸戶彙總及明細表」、「匯往國外匯款人交易資料歸戶 彙總及明細表」影本各1份《證據十一》(見他1369號影卷 二第141至198頁)、菲洛思德(即美國VIG公司VELOCITY的 音譯)金山養生養老產業園區簡介說明書、資產規劃確認書 及申購範例表格各1份(新認購南山生養老產業投資,5年到 期領回本息175%)《證據十三》(見他1369號影卷二第201 至223頁反面)、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103年5月27日 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證據十五》(見他1369號影 卷二第225至261頁)、美國高收益不動產投資信託-BPS宣 傳文件1份《證據二六》(見他1369號影卷三第98至126頁反 面)、BPS贖回流程表及贖回申請各1份《證據二七》(見他 1369號影卷三第127至128頁反面)、IIIP公司現狀說明書( BPS百福基金及養老村投資均到凍結,IIIP公司願意提供每 片未來價值新臺幣10萬元之普洱茶彌補投資人)《證據二九 》(見他1369號影卷三第132至133頁)、中央銀行外匯局 103年6月17日台央外捌字第1030026446號函及暨附件101年1 月1日起至103年5月31日止之「國外匯款人匯入交易資料歸 戶彙總表」、「匯往國外受款人交易資料歸戶彙總及明細表 」影本各1份《證據三一》(見他1369號影卷三第137至144 頁)、被告張清立陳信志蔡士明之名片《告證14》(見 偵10273號卷一第17至18頁)、吳姿芳之國際獨立財務顧問 專業認證培訓學習護照《告證16》(見偵10273號卷一第25 至28頁)、VELOCIT YIN VESTMENT GROUP, INC.授與許慧如 、蘇秀娥之顧問合約書及許慧如、蘇秀蘭之Bio ProfitSeri es代理人證書各1份《告證17》(偵10273號卷一第29至36頁 )、吳姿芳存放於IIIP亞洲資訊聯合服務中心有關購買BPS 百福系列無擔保債券基金、SSIL股票及NCGL投資之明細資料 《告證18》(見偵10273號卷一第37至38頁)、IIIP亞洲資 訊聯合服務中心交付吳姿芳有關南山文化院之匯款相關資料 《告證19》(見偵10273號卷一第39頁)、金管會104年1月5 日金管證投字第1030052812號函影本1份(見偵10273號卷二 第223至225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網路查詢資料 1份(見偵10273號卷二第226至245頁)、REITS不動投資信 託基金宣傳資料(見南投檢他282號影卷第20至20頁反面) 、許吉裕提出之臺灣銀行96年10月24日、97年12月26日、10 0年1月31日匯出匯款賣匯水單共3紙(見南投檢他282號影卷



第21至21頁反面、23頁)、許吉裕之Nanshan Cultural Gar den認購證明書1份及BIO PROFIT SERIES I LIMITED LIABIL ITY COMPANY所發行的股份認購證明書3份、百福一號投資清 單1紙(見南投檢他282號影卷第22、23頁反面至25頁)、臺 灣銀行臺中工業區分行104年12月10日中工營密字第1040003 6811號函暨許吉裕帳戶往來交易明細1份(見南投檢他282號 影卷第26至28頁)、投資人等與陳信志張清立蔡士明關寶宗邱碧麗、陳中和、賴秋容古明貴李賢仁、溫瑞 湧所簽之協議書1份(見南投檢他282號卷第35至67-1、74至 106頁反面)、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105年3月10日搜 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見南投檢他282號影卷 第128至131頁)、潤富公司關寶宗等涉嫌違反證券投資信託 及顧問法案資金流向暨關係圖2紙(見南投檢他282號影卷第 143、245頁)、永豐商業銀行105年4月15日作心詢字第1050 413103號函、客戶基本資料表及美元帳戶(帳戶名稱:BioP rofit Series I, LLC,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 細表1份(見南投檢他282號影卷第173至234頁)、投資人匯 款統計表1份(見南投檢他282號影卷第243至244頁反面)、 李賢仁之臺灣銀行102年7月25日、101年10月1日匯出匯款賣 匯水單共2份(見臺中市調處影卷第130至130頁反面)、溫 瑞湧之BIO PROFIT SERIES I LIMI TED LIABILITY COMPANY 所發行的股份認購證明書3份(見臺中市調處影卷第141至14 2頁)、謝維君之BIO PROFIT SERIES I、V LIMITED LIABIL ITY COMPANY所發行的股份認購證明書共5份(見臺中市調處 影卷第232至236頁)、臺灣銀行桃園分行105年4月8日桃園 匯字第10500012441號函暨張麗如匯款Bio Profit Series1, LLC資料1份(見臺中市調處影卷第274至277頁)、臺灣銀 行大里分行105年4月7日大里外字第10500010041號函暨唐榮 玲之外匯交易傳票、水單等資料共3紙(見臺中市調處影卷 第259至260頁反面)、臺灣銀行南投分行105年4月7日南投 營密字第10500011251號函暨陳淑霞等5人之客戶結匯交易明 細查詢1份(見臺中市調處影卷第261至272頁)、臺灣銀行 德芳分行105年4月12日德芳營密字第10500009451號函暨客 戶結匯交易明細查詢1紙(見臺中市調處影卷第273至273頁 反面)、臺灣銀行頭份分行105年4月14日頭份外字第1050 0011361號函暨廖珊彗之匯出匯款交易明細表、外匯交易傳 票、水單等資料1份(見臺中市調處影卷第279頁反面至291 頁反面)、臺灣銀行中興新村分行105年6月3日中興營字第 10500019521號函暨張麗如等人之匯出匯款賣匯水單相關文 件1份(見臺中市調處影卷第292至361頁)、許吉裕之Nansh



an Cultural Garden認購證明書1紙(見投檢偵4312號影卷 第155頁)、王煌明之BIO PROFIT SERIES ILIMITEDLIABILI TY COMPANY所發行的股份認購證明書2份(見南投檢偵4312 號影卷第158至159頁)、籃嘉華陳雅妮之百福2號認購證 明書(見他3440號影卷第4至15頁、雲南南山養生養老產業 園開發案購入證明書(見他3440號影卷第16至22頁)、籃嘉 華與陳慶隆約定書(見他3440號影卷第23頁)、籃嘉華及陳 雅妮與被告陳信志張清立蔡士明陳慶隆協議書(見他 3440號影卷第24、25頁)在卷可稽。且有如附表編號2、5至 9、14至22、24、26、27、30、36、39、43、51、54所示之 物扣案可資佐證。足徵被告張清立陳信志王本治、李阿 却、劉明珠蔡士明黎世鑫何添富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 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按「境外基金:指於中華民國境外設立,具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性質者」、「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 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 顧問境外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條第6款、第16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違反者,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1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107條第2款亦有 明文。本法立法意旨是將從事或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 基金等行為納入規範,以保障投資人權益,並使國內基金與 境外基金得以公平競爭,是關於違反本條文規定,而應依同 法第107條第2款規定處罰者,自應採實質認定原則。亦即任 何人是否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有非 法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未經核准或申報生效境外基金,協 助投資人下單購買未經核准或申報生效境外基金的行為,自 不宜侷限拘泥於該行為人是否與境外基金機構訂有總代理、 行紀、信託等民事法律關係,只要有協助投資人下單購買境 外基金的行為者,即屬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2款 的「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的規範範疇。查本件 被告張清立陳信志王本治李阿却劉明珠蔡士明黎世鑫何添富說服並協助投資人下單購買未經核准或申報 生效之境外基金,非僅單純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參照 前述規定及說明,自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2 款予以處罰。
三、按證券交易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 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新股認購權利證書 、新股權利證書及前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 其權利之證書,視為有價證券。前二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未 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有價證券者,亦視為有價證券,證券



交易法第6條定有明文;又按外國之股票、公司債、政府債 券、受益憑證及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在我國境內 募集、發行、買賣或從事上開有價證券之投資服務,均應受 我國證券管理法令之規範,有金管會105年1月30日金管證投 字第1050003494號函1份在卷可參(見金訴卷一第26至26頁 反面),則被告張清立陳信志王本治李阿却劉明珠蔡士明黎世鑫何添富向投資人勸誘投資之「雲南開發 案」股票,雖係外國公司股票,且未印製股票實體,依證券 交易法上開規定仍視為「有價證券」。再按非證券商不得經 營證券業務,違反者得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證券交易法第4 4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設有規定。所謂證券業務,包括有 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行紀、居間、代理之業務,同法 第15條亦有明文。被告張清立陳信志王本治李阿却劉明珠蔡士明黎世鑫何添富並非證券商,自不得經營 證券買賣之居間或代理業務,惟其等對投資人為邀約或勸誘 ,而招募出售本件未上市外國公司股票,自屬違反證券交易 法第44條第1項之規定而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居間、代理等 證券經紀商業務,可堪認定。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張清立陳信志王本治李阿却劉明珠蔡士明黎世鑫何添富前開犯行,均堪 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五、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張清立陳信志王本治李阿却劉明珠蔡士明黎世鑫何添富就事實欄二所為,均係違反證券投資信託 及顧問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應論以同法第107條第2款之 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罪;就事實欄三所為,均係違反證券交易 法第44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應依同法第175條第1 項論處。起訴書認被告張清立陳信志王本治李阿却劉明珠蔡士明黎世鑫何添富就事實欄三部分,係違反 證券信託及顧問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而應依證券信託及 顧問法第107條第2款規定處罰,經原審於審理時諭知此部分 變更起訴法條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 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處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 ,為起訴法條之變更。被告張清立陳信志王本治、李阿 却、劉明珠蔡士明黎世鑫何添富與另案被告王家閱陳慶隆等人就上開犯行,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 論以共同正犯。
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 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



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 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 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 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 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查本件被告張清立、陳信 志、王本治李阿却劉明珠蔡士明黎世鑫何添富多 次銷售百福系列基金及雲南開發案股票之犯行,係基於同一 銷售之意圖而為之,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施之特質,依 社會通念,應屬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概念,應認為包括 的一罪。是被告張清立陳信志王本治李阿却劉明珠蔡士明黎世鑫何添富就事實欄二、三所示之犯行,均 僅構成單一之犯罪。再被告張清立陳信志王本治、李阿 却、劉明珠蔡士明黎世鑫何添富代理銷售境外基金及 外國公司股票之行為,自外觀上雖可分割為之二種舉動,然 其主觀係出於招募投資之單一意思決定,且均屬同一因果歷 程中未中斷之行為,彼此間具有高度之時空密接性,由一般 第三者加以觀察,亦會認所為係屬一行為,自應認被告張清 立、陳信志王本治李阿却劉明珠蔡士明黎世鑫何添富就事實欄二、三所為,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違反證券投資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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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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