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7年度,25號
TPHM,107,重附民,25,20190725,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籃嘉華
      陳雅妮
被   告 趙苡均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金上訴字第20號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等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主張:詳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 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業經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 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 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