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七七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徐銀隆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徐宗沛原名甲
右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徐銀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徐宗沛(於名甲○○),前因恐嚇案件,經依 檢察官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徐銀隆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二、經核屬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