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202號
上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斌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主得
上列上訴人就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10日所為105 年度訴字第354 號、105易
字第472號第一審判決(追加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573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斌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涉犯政府採購法罪責部分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 條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斌銓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斌銓公司)涉犯政府採購法罪,查斌銓 公司之負責人陳主得業已於107 年7 月28日死亡,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可參(見本院卷一第342 頁);又被告斌銓 公司業已經高雄市政府廢止公司登記,有高雄市政府107 年 10月8 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766418000 號函在卷可參(見 本院卷二第9 頁),而依公司法之相關規定斌銓公司應行清 算程序,且就清算人之就任,應向法院聲報,有高雄市政府 108 年3 月11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850968000 號函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二第7 頁)。
二、查斌銓公司尚未向法院聲報,公司已無負責人及董事,有高 雄地方法院108 年4 月2 日雄院和文字第1080001184號函、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二 第21頁至28頁、第41頁)。是本件斌銓公司目前無人辦理清 算解散事宜,而無新任負責人可代表被告到庭接受審判。依 照前揭法律意旨,本件應於斌銓公司辦理相關清算程序,選 任清算人或負責人之前停止審判,爰依法停止訴訟程序,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家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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