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上字,105年度,24號
TPHM,105,重附民上,24,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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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受人 陳遠銓律師
       范佩琦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許家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對於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5 年9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3 年度重
附民字第69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即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
(二)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陳述:
被上訴人所涉犯如原判決附表所示內容之非常規交易罪嫌部 分,其違背職務致上訴人遭受損害之犯罪事實明確,有扣款 通知書、欠款憑證及相關抵扣貨款文件等證據可證,原審不 察,竟認被上訴人無此部分犯罪,顯有違誤等語。乙、被上訴人即被告方面
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 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以被告連 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提起公訴者,法院如僅認其中一行 為成立犯罪,固無須就犯罪不能證明部分,特於主文中諭知 無罪,惟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1 項(修正前)所謂刑事訴 訟諭知無罪,按諸立法本旨,自係包含此種情形在內(最高 法院29年渝上字第48號判例、105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 議參照),則被告部分行為經刑事訴訟不另為無罪諭知者, 原告就被告此部分行為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法院亦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下稱原告)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對 被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許家明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 ,提起告訴,就被告所涉如附表所示之非常規交易等罪嫌, 業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判決認定不能 證明被告有此部分犯罪而不另諭知被告無罪,並經本院105 年度金上訴字第54號以量刑不當撤銷上開判決後,就被告涉 犯附表所示之非常規交易等罪嫌,不另為無罪諭知在案,則 揆諸前揭說明,原審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關於附表 所示非常規交易等罪嫌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即無不合。是 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聲明,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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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