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選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珍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間因本院108
年度選字第1 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
非因財產權涉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 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及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12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