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選字,108年度,1號
ULDV,108,選,1,20190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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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選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珍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間因本院108
年度選字第1 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
非因財產權涉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 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及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12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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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