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4號
原 告 台灣優耐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東源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855,765 元,應徵裁判費59,014元,尚
不足58,51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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