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龔漢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那杜商興昂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萬
那度公司)、興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鵬公司)間請求提
撥勞工保險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
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請求被告萬那度公司、興鵬公司
提撥新臺幣(下同)152,964 元、585,054 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
退休金個人專戶,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738,018 元(計
算式:152,964 元+585,054 =738,0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8,040 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係請求被告萬那度公司應發
給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準此,
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共計11,040元(計算式:8,040 元+
3,000 元=11,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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