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繼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郭秀珠
李莉莉
李啓民
李易諳
李啓源
李啓維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李炎次(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鄉○○
村○○00號)於108 年6 月12日死亡,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
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
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巧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