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繼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鄭福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邱賜能(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鄉○○
村○○000 ○0 號)於108 年6 月26日死亡,並開具遺產清冊呈
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
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
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巧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