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434號
ULDV,108,司促,4434,2019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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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43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許成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925元,及自民國
  108 年6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
  暨按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300 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
  取違約金400 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50
  0 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61,108元,及自108 年4 月5 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3.6%計算之利息,暨自108 年5 月6 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
  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按期(月)計
  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4,998元,及自108 年4 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3.6%計算之利息,暨自108 年5 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
  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按期(月)計
  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87,669 元,及自108 年4 月9 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計算之利息,暨自108 年5 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按期(月)
  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7,025元,及自108 年4 月9 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8%計算之利息,暨自108 年5 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
  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按期(月)計
  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八、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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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