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590號
ULDV,107,訴,590,2019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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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0號
原   告 何勝野 
訴訟代理人 何定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城鄉不動產估價聯合事務所繳納本院民國一0八年七月一日雲院忠民智一0七年度訴字第五九0號函囑託之鑑價費用。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為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 日發函囑託城鄉不動產估價 聯合事務所鑑定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民國108 年6 月25日 土地複丈成果圖(更正甲案)分割後各共有人分出之各筆土 地價值及其間之找補為何?因事涉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 ,分割後各共有人分出之各筆土地價值及其間之找補等重要 爭點。惟原告迄今仍未依本院108 年7 月1 日雲院忠民智10 7 年度訴字第590 號函,向城鄉不動產估價聯合事務所繳納 鑑價費用,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乙紙附卷可稽。茲因上開囑 託鑑定事項係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爭執之要點,原告自應依 上開本院函文指示向城鄉不動產估價聯合事務所繳納鑑價費 用,以利本事件訴訟之進行。
三、又原告如未依本院命令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 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規定, 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此種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 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 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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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