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萬象機械工程有
限公司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2號追償保固保證金事件,上
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2,113,6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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