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償保固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2號
ULDV,107,訴,42,20190722,2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萬象機械工程有
限公司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2號追償保固保證金事件,上
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2,113,6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1/1頁


參考資料
榮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