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462號
ULDM,108,訴,462,2019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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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哲偉


      廖鳳琪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 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 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哲偉廖鳳琪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被告2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 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蘇珈漪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尹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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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