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229號
ULDM,108,訴,229,20190702,1

1/2頁 下一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2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001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柏豪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含沒收),詳如附表二編號1至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陳柏豪於民國106 年9 月間在臺中某夜店受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綽號「一哥」之成年男子所邀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詐 欺集團之車手(即提領贓款之人員),「一哥」同時交付iP hone行動電話1 支給陳柏豪,嗣陳柏豪與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一哥」、「博文」(又名「薛志毅」) 及其他不詳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 人 以上共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分別 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方式,詐欺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 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嗣告訴人或被害人匯入款項予如附表一 各編號所示之指定帳戶,再由「博文」通知陳柏豪前往取得 相關指定帳戶之提款卡,陳柏豪復依「博文」指示於附表一 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詐欺所得之贓款後,交給「博 文」。嗣經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報警處理,警方循 線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莊凱棠朱雪欣曾郁文林情蕭天健鄭資樺、李 秉諭黃鏸萱黃瑞益古庭瑄王宇昕訴由雲林縣警察局 虎尾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陳柏豪所犯之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 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 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陳柏豪就上開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 第103 頁、第153 頁、第162 頁),並有附表一各編號「卷 證出處」欄所示證據在卷可資佐證,足以擔保被告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 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共同正犯,本係互相利用,以達共同目的,並非每一階段 行為,各共同正犯均須參與。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 意思範圍以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 原不必每一階段行為均經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 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 字第1978、5739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 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 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 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 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係加入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綽號「一哥」之成年男子所邀之詐欺集團,擔 任取款車手,且尚有1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博文」(又 名「薛志毅」)通知被告前往取得相關指定帳戶之提款卡、 指示被告提款、交付之工作,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本院卷 第103 頁),顯見該詐欺集團成員,除被告外,至少尚有2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一哥」、「博文」,已具備3 人以 上之成員,復且,除上開3 人外,尚可能另有撥打電話以向 告訴人或被害人施行詐術之其他集團成員,客觀上該集團之 人數確已達3 人以上無訛。故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㈡、被告與「一哥」、「博文」、所屬詐欺集團其他不詳之成員 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 定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15之15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非無謀生能 力,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竟貪圖不法利益,擔任提領 贓款之車手,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欺集團決心,造成告 訴人或被害人之損失,同時使不法份子得以隱匿真實身分, 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犯罪,破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 之互信基礎甚鉅,行為實值非難;被告雖非該詐欺集團之首



腦或核心人物,然其擔任提款車手,使該詐欺集團得以實際 獲取犯罪所得,亦使告訴人或被害人難於追償,可知車手角 色於此類詐欺集團案件中仍甚具重要性,再參以被告表示因 有另案分期賠償被害人,已無經濟能力賠償本案之被害人或 告訴人(見本院卷第154 頁),是本件告訴人或被害人之損 失實際上尚未獲得補償,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 可、被告因本件犯行之獲利非鉅,併考量被告自陳為高職畢 業之教育程度,從事超商送貨員,月收入新臺幣(下同)23 ,000元左右,需扶養父親,家庭經濟狀況普通(見本院卷第 177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至所 示之刑。另審酌本件被告所為均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犯罪的時間為106 年10月10日、同年月11日、同年月16 日、同年月17日、同年月21日,共5 日,遭詐欺的對象共計 15人,而其各次犯行之方式、態樣並無二致,考量數罪對法 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較低,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 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 「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其各成員有無犯 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 範圍之認定,雖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不適用「嚴格證 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事實審法 院仍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於各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得 ,或犯罪所得多寡,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果,依自由證明 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 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 沒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與其他成 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然若共 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仍應負 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539 號判決要旨 可資參照)。故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僅就各人分得 之數額為之。是以,本件被告之犯罪所得應就其實際所分得 之財物而為沒收、追徵之諭知。經查,被告供述:報酬係按 日計算,1 天1,000 元至1,500 元,附表一編號1至4部分 ,為同日提領,於該日提領共獲得1,500 元之報酬;附表一 編號5至9部分,為同日提領,於該日提領共獲得1,500 元 之報酬;附表一編號、部分,為同日提領,於該日提領



共獲得1,500 元之報酬;附表一編號、部分,為同日提 領,於該日提領共獲得1,500 元之報酬;附表一編號、 部分,為同日提領,於該日提領共獲得1,500 元之報酬等語 (見本院卷第176 頁),因無法分辨各次之犯罪所得,爰分 別於附表編號4、9、、、之項下沒收,依上開所述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㈡、又供被告與詐欺集團聯繫所用之iPhone行動電話1 支,業於 另案宣告沒收,經被告供陳在卷(見本院卷第176 頁),並 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36號判決附卷可參(見 本院卷第37頁至第49頁),自無重複諭知沒收之必要。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少勳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智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思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告訴人│詐欺方式 │匯款①時間②│提款時間、地點、金額│ 卷證出處 │
│號│被害人│ │地點③匯入帳│ │ │
│ │ │ │戶④金額 │ │ │
├─┼───┼───────┼──────┼──────────┼────────────┤




│1│莊凱棠│詐欺集團成員於│①106 年10月│陳柏豪於106 年10月10│⒈告訴人莊凱棠於警詢時之│
│ │ │106 年10月10日│ 10日下午4 │日下午4 時51分許,持│ 指訴(警卷第103 頁至第│
│ │ │下午4 時4 分許│ 時46分 │提款卡在雲林縣褒忠鄉│ 105 頁) │
│ │ │,撥打電話佯裝│②嘉義縣朴子│中正路99號統一超商之│⒉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朴子分│
│ │ │購物網站人員,│ 市學府路2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 局大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 │ │並佯稱:因工作│ 段51號稻江│機,提領19,000元。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人員作業疏失誤│ 管理學院宿│ │ 警卷第107 頁) │
│ │ │設為分期付款,│ 舍內網路轉│ │⒊被告提款明細表(偵卷第│
│ │ │須操作ATM 取消│ 帳 │ │ 53頁至第57頁) │
│ │ │重複扣款云云,│③兆豐國際商│ │⒋提款監視器畫面影像照片│
│ │ │致被害人陷於錯│ 業銀行帳號│ │ (偵卷第85頁) │
│ │ │誤依指示匯款至│ 0000000000│ │⒌本案兆豐銀行帳戶開戶資│
│ │ │指定帳戶。 │ 8 號帳戶(│ │ 料及交易明細1 份(偵卷│
│ │ │ │ 戶名:王室│ │ 第177 頁至第179 頁、偵│
│ │ │ │ 云)(下稱│ │ 卷第403 頁) │
│ │ │ │ 本案兆豐銀│ │⒍被告陳柏豪之供述(警卷│
│ │ │ │ 行帳戶) │ │ 第1 頁至第9 頁反面、偵│
│ │ │ │④19,020元 │ │ 卷第21頁至第23頁、第29│
│ │ │ │ │ │ 9 頁至第302 頁、第309 │
│ │ │ │ │ │ 頁至第311 頁) │
├─┼───┼───────┼──────┼──────────┼────────────┤
│2│朱雪欣│詐欺集團成員於│①106 年10月│陳柏豪於106 年10月10│⒈告訴人朱雪欣於警詢時之│
│ │ │106 年10月10日│ 10日下午5 │日晚間6 時4 分,持提│ 指訴(警卷第86頁至第88│
│ │ │下午5 時24分許│ 時36分 │款卡在雲林縣褒忠鄉中│ 頁) │
│ │ │,撥打電話佯裝│②臺北市林森│正路99號統一超商褒忠│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
│ │ │「奕順軒」服務│ 北路630 號│店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 局圓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 │ │人員,並佯稱:│ 全家便利商│櫃員機,提領13,000元│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因工作人員作業│ 店之自動櫃│。 │ 偵卷第339 頁) │
│ │ │疏失多訂12盒禮│ 員機轉帳 │ │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盒,須操作ATM │③本案兆豐銀│ │ (偵卷第341 頁) │
│ │ │取消交易云云,│ 行帳戶 │ │⒋被告提款明細表(偵卷第│
│ │ │致被害人陷於錯│④12,985元 │ │ 53頁至第57頁) │
│ │ │誤依指示匯款至│ │ │⒌提款監視器畫面影像照片│
│ │ │指定帳戶。 │ │ │ (偵卷第87頁、第89頁)│
│ │ │ │ │ │⒍本案兆豐銀行帳戶開戶資│
│ │ │ │ │ │ 料及交易明細1 份(偵卷│
│ │ │ │ │ │ 第177 頁至第179 頁、偵│
│ │ │ │ │ │ 卷第403 頁) │
│ │ │ │ │ │⒎被告陳柏豪之供述(警卷│
│ │ │ │ │ │ 第1 頁至第9 頁反面、偵│




│ │ │ │ │ │ 卷第21頁至第23頁、第29│
│ │ │ │ │ │ 9 頁至第302 頁、第309 │
│ │ │ │ │ │ 頁至第311 頁) │
├─┼───┼───────┼──────┼──────────┼────────────┤
│3│白昆霖│詐欺集團成員於│①106 年10月│陳柏豪於106 年10月10│⒈被害人白昆霖於警詢時之│
│ │ │106 年10月10日│ 10日晚間6 │日晚間6 時6 分、7 分│ 指述(警卷第93頁、第94│
│ │ │某時,撥打電話│ 時1 分 │、8 分許,持提款卡在│ 頁) │
│ │ │佯裝「康軒出版│②新竹市東大│雲林縣褒忠鄉中正路99│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社」服務人員,│ 路4 段91巷│號統一超商褒忠店之中│ 紀錄表(警卷第98頁) │
│ │ │並佯稱:因工作│ 1 號萊爾富│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⒊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
│ │ │人員作業疏失致│ 便利商店之│,分別提領5,000 元、│ 局湳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 │ │重複扣款,須操│ 自動櫃員機│4,000 元、2 萬元(含│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作ATM 取消轉帳│ 轉帳 │提領被害人曾郁文匯款│ 警卷第100 頁) │
│ │ │功能云云,致被│③本案兆豐銀│4,976 元部分)。 │⒋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 │ │害人陷於錯誤依│ 行帳戶 │ │ 明細表影本1 紙(警卷第│
│ │ │指示匯款至指定│④24,024元 │ │ 101 頁) │
│ │ │ │ │ │⒌被告提款明細表(偵卷第│
│ │ │ │ │ │ 53頁至第57頁) │
│ │ │ │ │ │⒍提款監視器畫面影像照片│
│ │ │ │ │ │ (偵卷第87頁、第89頁)│
│ │ │ │ │ │⒎本案兆豐銀行帳戶開戶資│
│ │ │ │ │ │ 料及交易明細1 份(偵卷│
│ │ │ │ │ │ 第177 頁至第179 頁、偵│
│ │ │ │ │ │ 卷第403 頁) │
│ │ │ │ │ │⒏被告陳柏豪之供述(警卷│
│ │ │ │ │ │ 第1 頁至第9 頁反面、偵│
│ │ │ │ │ │ 卷第21頁至第23頁、第29│
│ │ │ │ │ │ 9 頁至第302 頁、第309 │
│ │ │ │ │ │ 頁至第311 頁) │
├─┼───┼───────┼──────┼──────────┼────────────┤
│4│曾郁文│詐欺集團成員於│①106 年10月│陳柏豪於106 年10月10│⒈告訴人曾郁文於警詢時之│
│ │ │106 年10月10日│ 10日晚間6 │日晚間6 時10分、11分│ 指訴(偵卷第371 頁至第│
│ │ │下午5 時16分許│ 時1 分 │許,持提款卡在雲林縣│ 375 頁) │
│ │ │,撥打電話佯裝│②新北市○○○○○鄉○○路00號統一│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
│ │ │某拍賣網站服務│ 區大觀路1 │超商褒忠店之中國信託│ 局大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 │ │人員,並佯稱:│ 段59號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分別│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擬將被害人升級│ 藝術大學附│提領2 萬元、5,000 元│ 偵卷第381 頁) │
│ │ │為該網站高級會│ 設超商之自│。陳柏豪共獲得1,500 │⒊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
│ │ │員並逕行扣款,│ 動櫃員機轉│元之報酬。 │ 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偵│
│ │ │須操作ATM 方能│ 帳 │ │ 卷第389 頁) │




│ │ │取消升級為高級│③本案兆豐銀│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會員云云,致被│ 行帳戶 │ │ 專線紀錄表(偵卷第379 │
│ │ │害人陷於錯誤依│④29,985元 │ │ 頁、第395 頁) │
│ │ │指示匯款至指定│ │ │⒌被告提款明細表(偵卷第│
│ │ │帳戶。 │ │ │ 53頁至第57頁) │
│ │ │ │ │ │⒍提款監視器畫面影像照片│
│ │ │ │ │ │ (偵卷第87頁、第89頁)│
│ │ │ │ │ │⒎本案兆豐銀行帳戶開戶資│
│ │ │ │ │ │ 料及交易明細1 份(偵卷│
│ │ │ │ │ │ 第177 頁至第179 頁、偵│
│ │ │ │ │ │ 卷第403 頁) │
│ │ │ │ │ │⒏被告陳柏豪之供述(警卷│
│ │ │ │ │ │ 第1 頁至第9 頁反面、偵│
│ │ │ │ │ │ 卷第21頁至第23頁、第29│
│ │ │ │ │ │ 9 頁至第302 頁、第309 │
│ │ │ │ │ │ 頁至第311 頁) │
├─┼───┼───────┼──────┼──────────┼────────────┤
│5│林情 │詐欺集團成員於│①106 年10月│陳柏豪於106 年10月11│⒈告訴人林情於警詢時之指│
│ │ │106 年10月11日│ 11日晚間10│日晚間10時5 分、7 分│ 訴(警卷第117 之2 頁至│
│ │ │晚間8 時49分許│ 時 │許,持提款卡在雲林縣│ 第120 頁) │
│ │ │,撥打電話佯裝│②臺北市○○○○○鎮○○路00號統一│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運動用品網站服│ 區內湖路1 │超商馬光店之中國信託│ 紀錄表(警卷第121 頁)│
│ │ │務人員,並佯稱│ 段737 巷35│銀行自動櫃員機,分別│⒊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
│ │ │:因工作人員作│ 號統一超商│提領2 萬元、2 萬元(│ 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偵│
│ │ │業疏失誤設為批│ 之自動櫃員│含提領被害人楊雅婷匯│ 卷第323 頁) │
│ │ │發商致多1 筆款│ 機轉帳 │款16,112元部分)。 │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
│ │ │項,須操作ATM │③臺灣銀行帳│ │ 局港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 │ │取消轉帳功能云│ 戶帳號0300│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云,致被害人陷│ 00000000號│ │ 偵卷第327 頁) │
│ │ │於錯誤依指示匯│ 帳戶(戶名│ │⒌被告提款明細表(偵卷第│
│ │ │款至指定帳戶。│ :余伊婷)│ │ 53頁至第57頁) │
│ │ │ │ (下稱本案 │ │⒍提款監視器畫面影像照片│
│ │ │ │ 臺灣銀行帳│ │ (偵卷第91頁) │
│ │ │ │ 戶) │ │⒎本案臺灣銀行帳戶開戶資│
│ │ │ │④23,888元 │ │ 料及交易明細1 份(偵卷│
│ │ │ │ │ │ 第205 頁至第208 頁) │
│ │ │ │ │ │⒏被告陳柏豪之供述(警卷│
│ │ │ │ │ │ 第1 頁至第9 頁反面、偵│
│ │ │ │ │ │ 卷第21頁至第23頁、第29│
│ │ │ │ │ │ 9 頁至第302 頁、第309 │




│ │ │ │ │ │ 頁至第311 頁) │
├─┼───┼───────┼──────┼──────────┼────────────┤
│6│楊雅婷│詐欺集團成員於│①106 年10月│陳柏豪於106 年10月11│⒈被害人楊雅婷於警詢時之│
│ │ │106 年10月11日│ 11日晚間10│日晚間10時8 分許,持│ 指訴(警卷第109 頁至第│
│ │ │晚間8 時57分許│ 時4 分許 │提款卡在雲林縣土庫鎮│ 111 頁) │
│ │ │,撥打電話佯裝│②高雄市大寮│馬光路69號統一超商馬│⒉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 │ │「OB嚴選」網站│ 區進學路15│光店之中國信託銀行自│ 明細表影本1 紙(警卷第│
│ │ │服務人員,並佯│ 1 號輔英科│動櫃員機,提領7,000 │ 112 頁) │
│ │ │稱:因工作人員│ 技大學彰化│元。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作業疏失誤設為│ 銀行自動櫃│ │ 專線紀錄表(警卷第114 │
│ │ │自動扣款,須操│ 員機轉帳 │ │ 頁) │
│ │ │作ATM 解除設定│③本案臺灣銀│ │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
│ │ │云云,致被害人│ 行帳戶 │ │ 局大寮分駐所受理詐騙帳│
│ │ │陷於錯誤依指示│④23,123 元 │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匯款至指定帳戶│ │ │ 警卷第116 頁) │
│ │ │。 │ │ │⒌被告提款明細表(偵卷第│
│ │ │ │ │ │ 53頁至第57頁) │
│ │ │ │ │ │⒍提款監視器畫面影像照片│
│ │ │ │ │ │ (偵卷第93頁) │
│ │ │ │ │ │⒎本案臺灣銀行帳戶開戶資│
│ │ │ │ │ │ 料及交易明細1 份(偵卷│
│ │ │ │ │ │ 第205 頁至第208 頁) │
│ │ │ │ │ │⒏被告陳柏豪之供述(警卷│
│ │ │ │ │ │ 第1 頁至第9 頁反面、偵│
│ │ │ │ │ │ 卷第21頁至第23頁、第29│
│ │ │ │ │ │ 9 頁至第302 頁、第309 │
│ │ │ │ │ │ 頁至第311 頁) │
├─┼───┼───────┼──────┼──────────┼────────────┤
│7│蕭天健│詐欺集團成員於│①106 年10月│陳柏豪先於106 年10月│⒈告訴人蕭天健於警詢時之│
│ │ │106 年10月11日│ 11日晚間10│11日晚間10時39分許,│ 指訴(警卷第123 頁、第│
│ │ │晚間9 時35分許│ 時30分、50│持提款卡在雲林縣土庫│ 124 頁、偵卷第319 頁)│
│ │ │,撥打電話佯裝│ 分許 │鎮馬光路177 之5 號土│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生活市集」網│②臺南市佳里│庫馬光郵局之自動櫃員│ 紀錄表(警卷第125 頁)│
│ │ │站服務人員,並│ 區文化路22│機,提領8,000 元,再│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
│ │ │佯稱:因工作人│ 5 號第一銀│於同日晚間10時54分許│ 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 │ │員作業疏失誤設│ 行自動櫃員│,持提款卡在雲林縣褒│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為自動扣款,須│ 轉帳 │忠鄉中正路131 號全家│ 警卷第126 頁) │
│ │ │操作ATM 解除設│③本案臺灣銀│便利商店褒忠聚寶店之│⒋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 │ │定云云,致被害│ 行帳戶 │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 明細表影本1 紙(警卷第│
│ │ │人陷於錯誤依指│④8,518 元(│提領2 萬元(含提領被│ 127 頁) │




│ │ │示匯款至指定帳│ 起訴書附表│害人鄭資樺匯款8,497 │⒌被告提款明細表(偵卷第│
│ │ │戶。 │ 誤載)、10│元部分)。 │ 53頁至第57頁) │
│ │ │ │ ,985元 │ │⒍提款監視器畫面影像照片│
│ │ │ │ │ │ (偵卷第95頁、第99頁)│
│ │ │ │ │ │⒎本案臺灣銀行帳戶開戶資│
│ │ │ │ │ │ 料及交易明細1 份(偵卷│
│ │ │ │ │ │ 第205 頁至第208 頁) │
│ │ │ │ │ │⒏被告陳柏豪之供述(警卷│
│ │ │ │ │ │ 第1 頁至第9 頁反面、偵│
│ │ │ │ │ │ 卷第21頁至第23頁、第29│
│ │ │ │ │ │ 9 頁至第302 頁、第309 │
│ │ │ │ │ │ 頁至第311 頁) │
├─┼───┼───────┼──────┼──────────┼────────────┤
│8│鄭資樺│詐欺集團成員於│①106 年10月│陳柏豪先於106 年10月│⒈告訴人鄭資樺於警詢時之│
│ │ │106 年10月11日│ 11日晚間10│11日晚間10時54分許,│ 指訴(警卷第132 頁至第│
│ │ │晚間9 時10分許│ 時45分、晚│持提款卡在雲林縣褒忠│ 134 頁) │
│ │ │,撥打電話佯裝│ 間11時9 分│鄉中正路131 號全家便│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動櫃│
│ │ │「山富旅行社」│ 許 │利商店褒忠聚寶店之台│ 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 紙│
│ │ │服務人員,並佯│②臺中市大甲│新銀行自動櫃員機,提│ (警卷第137 頁、第138 │
│ │ │稱:因工作人員│ 區鎮政路14│領2 萬元,再於同日晚│ 頁) │
│ │ │作業疏失誤設為│ 號臺灣中小│間11時12分許,持提款│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
│ │ │重複扣款,須操│ 企銀自動櫃│卡在雲林縣褒忠鄉中正│ 局外埔分駐所受理詐騙帳│
│ │ │作ATM 解除設定│ 員轉帳 │路99號統一超商褒忠店│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云云,致被害人│③本案臺灣銀│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 警卷第139 頁)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 行帳戶 │員機,提領1 萬元。 │⒋告訴人臺灣企銀存摺帳戶│
│ │ │匯款至指定帳戶│④29,123元、│ │ 封面暨內頁影本1 份(警│
│ │ │。 │ 9,989 元 │ │ 卷第140 頁至第141 頁)│
│ │ │ │ │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 │ │ 紀錄表(警卷第145 頁)│
│ │ │ │ │ │⒍被告提款明細表(偵卷第│
│ │ │ │ │ │ 53頁至第57頁) │
│ │ │ │ │ │⒎提款監視器畫面影像照片│
│ │ │ │ │ │ (偵卷第95頁、第97頁、│
│ │ │ │ │ │ 第99頁) │
│ │ │ │ │ │⒏本案臺灣銀行帳戶開戶資│
│ │ │ │ │ │ 料及交易明細1 份(偵卷│
│ │ │ │ │ │ 第205 頁至第208 頁) │
│ │ │ │ │ │⒐被告陳柏豪之供述(警卷│
│ │ │ │ │ │ 第1 頁至第9 頁反面、偵│
│ │ │ │ │ │ 卷第21頁至第23頁、第29│




│ │ │ │ │ │ 9 頁至第302 頁、第309 │
│ │ │ │ │ │ 頁至第311 頁) │
├─┼───┼───────┼──────┼──────────┼────────────┤
│9│李秉諭│詐欺集團成員於│①106 年10月│陳柏豪先於106 年10月│⒈告訴人李秉諭於警詢時之│
│ │ │106 年10月11日│ 11日晚間7 │11日晚間7 時25分許,│ 指訴(警卷第48頁、第49│
│ │ │晚間6 時許(起│ 時10分、36│持提款卡在雲林縣○○○ ○○ ○○ ○ ○○○○○○○○○ ○○ ○鎮○○街00號、18之1 │⒉高雄市警察局湖內分局茄│
│ │ │,撥打電話佯裝│②分別以網路│號全聯福利中心土庫馬│ 萣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 │ │「山富旅行社」│ 銀行及某銀│光店之國泰世華銀行自│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
│ │ │服務人員,並佯│ 行自動櫃員│動櫃員機,提領2 萬元│ 第52頁) │
│ │ │稱:因工作人員│ 轉帳 │,再於同日晚間7 時45│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作業疏失多訂1 │③彰化商業銀│分許,持提款卡在雲林│ 紀錄表(警卷第53頁) │
│ │ │筆訂單,須操作│ 帳號935686│縣土庫鎮馬光路177 之│⒋轉帳明細頁面照片影本2 │
│ │ │ATM 取消轉帳功│ 00000000號│5 號土庫馬光郵局之自│ 張(警卷第56頁) │
│ │ │能云云,致被害│ 帳戶(戶名│動櫃員機,提領14,000│⒌被告提款明細表(偵卷第│
│ │ │人陷於錯誤依指│ :王室云)│元。陳柏豪共獲得1,50│ 53頁至第57頁) │
│ │ │示匯款至指定帳│ (下稱本案│0元之報酬。 │⒍提款監視器畫面影像照片│
│ │ │戶。 │ 彰化銀行帳│ │ (偵卷第75頁、第77頁)│
│ │ │ │ 戶) │ │⒎本案彰化銀行帳戶開戶資│
│ │ │ │④19,123元、│ │ 料及交易明細1 份(偵卷│
│ │ │ │ 14,123 元 │ │ 第191 頁至第196 頁) │
│ │ │ │ │ │⒏被告陳柏豪之供述(警卷│
│ │ │ │ │ │ 第1 頁至第9 頁反面、偵│
│ │ │ │ │ │ 卷第21頁至第23頁、第29│
│ │ │ │ │ │ 9 頁至第302 頁、第309 │
│ │ │ │ │ │ 頁至第311 頁) │
├─┼───┼───────┼──────┼──────────┼────────────┤
││黃鏸萱│詐欺集團成員於│①106 年10月│陳柏豪於106 年10月16│⒈告訴人黃鏸萱於警詢時之│
│ │ │106 年10月16日│ 16日晚間6 │日晚間6 時48分許,持│ 指訴(警卷第57之1 頁、│
│ │ │晚間6 時16分許│ 時42分許 │提款卡在雲林縣虎尾鎮│ 第58頁) │
│ │ │,撥打電話佯裝│②某郵局自動│林森路2 段57之2 號台│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ANDEN HUD 」│ 櫃員轉帳 │中商銀之自動櫃員機,│ 專線紀錄表(警卷第60頁│
│ │ │網站服務人員,│③新光商業銀│接續提領2 萬元、6,00│ ) │
│ │ │並佯稱:因工作│ 行帳號0842│0 元。 │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
│ │ │人員作業疏失誤│ 000000000 │ │ 局公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 │ │設為批發商帳戶│ 號帳戶(戶│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致重複扣款,須│ 名:吳宛霖│ │ 警卷第63頁) │
│ │ │操作ATM 解除設│ )(下稱本│ │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定云云,致被害│ 案新光銀行│ │ 表影本1 紙(警卷第65頁│
│ │ │人陷於錯誤依指│ 帳戶) │ │ ) │




│ │ │示匯款至指定帳│④25,966元 │ │⒌被告提款明細表(偵卷第│
│ │ │戶。 │ │ │ 53頁至第57頁、第257 頁│
│ │ │ │ │ │ ) │
│ │ │ │ │ │⒍本案新光銀行帳戶開戶資│
│ │ │ │ │ │ 料及交易明細1 份(偵卷│
│ │ │ │ │ │ 第173 頁) │
│ │ │ │ │ │⒎被告陳柏豪之供述(警卷│
│ │ │ │ │ │ 第1 頁至第9 頁反面、偵│
│ │ │ │ │ │ 卷第21頁至第23頁、第29│
│ │ │ │ │ │ 9 頁至第302 頁、第309 │
│ │ │ │ │ │ 頁至第311 頁) │
├─┼───┼───────┼──────┼──────────┼────────────┤
││黃瑞益│詐欺集團成員於│①106 年10月│陳柏豪於106 年10月16│⒈告訴人黃瑞益於警詢時之│
│ │ │106 年10月16日│ 16日晚間6 │日晚間6 時40分、41分│ 指訴(警卷第67頁至第70│
│ │ │下午4 時51分許│ 時27分許 │許,持提款卡在雲林縣│ 頁) │
│ │ │,撥打電話佯裝│②嘉義縣朴子│虎尾鎮林森路2 段240 │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朴子分│
│ │ │網站服務人員,│ 市光復路29│號統一超商新宗行店之│ 局大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 │ │並佯稱:因工作│ 號統一超商│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人員作業疏失誤│ 之自動櫃員│機,分別提領2 萬元、│ 警卷第72頁) │
│ │ │訂12件商品致重│ 轉帳 │1 萬元。陳柏豪共獲得│⒊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
│ │ │複扣款,須操作│③本案新光銀│1,500 元之報酬。 │ 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警│
│ │ │ATM 解除設定云│ 行帳戶 │ │ 卷第84頁 │
│ │ │云,致被害人陷│④29,985元 │ │⒋被告提款明細表(偵卷第│
│ │ │於錯誤依指示匯│ │ │ 53頁至第57頁) │
│ │ │款至指定帳戶。│ │ │⒌提款監視器畫面影像照片│
│ │ │ │ │ │ (偵卷第79頁、第81頁)│
│ │ │ │ │ │⒍本案新光銀行帳戶開戶資│
│ │ │ │ │ │ 料及交易明細1 份(偵卷│
│ │ │ │ │ │ 第173 頁) │
│ │ │ │ │ │⒎被告陳柏豪之供述(警卷│
│ │ │ │ │ │ 第1 頁至第9 頁反面、偵│
│ │ │ │ │ │ 卷第21頁至第23頁、第29│
│ │ │ │ │ │ 9 頁至第302 頁、第309 │
│ │ │ │ │ │ 頁至第311 頁) │
├─┼───┼───────┼──────┼──────────┼────────────┤
││許嘉容│詐欺集團成員於│①106 年10月│陳柏豪於106 年10月17│⒈被害人許嘉容於警詢時之│
│ │ │106 年10月17日│ 17日晚間9 │日晚間9 時14分許,持│ 指述(警卷第150 頁至第│
│ │ │晚間7 時48分許│ 時11分許 │提款卡在雲林縣虎尾鎮│ 152 頁) │
│ │ │,撥打電話佯裝│②國泰世華銀│林森路2 段57之2 號台│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輕鬆美膚」網│ 行之自動櫃│中商銀之自動櫃員機,│ 專線紀錄表(警卷第156 │




│ │ │站服務人員,並│ 員轉帳 │提領17,000元。 │ 頁) │
│ │ │佯稱:因工作人│③國泰世華銀│ │⒊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
│ │ │員作業疏失誤設│ 行帳號1295│ │ 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警│
│ │ │為分期付款而連│ 00000000號│ │ 卷第160 頁) │
│ │ │續扣款12個月,│ 帳戶(戶名│ │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
│ │ │須操作ATM 解除│ :吳宛霖)│ │ 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 │ │設定云云,致被│ (下稱本案 │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害人陷於錯誤依│ 國泰世華銀│ │ 警卷第163 頁) │
│ │ │指示匯款至指定│ 行帳戶) │ │⒌被告提款明細表(偵卷第│
│ │ │帳戶。 │④17,000元 │ │ 53頁至第57頁、第257 頁│
│ │ │ │ │ │ ) │
│ │ │ │ │ │⒍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開│
│ │ │ │ │ │ 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 份(│
│ │ │ │ │ │ 偵卷第183 頁至第187 頁│
│ │ │ │ │ │ ) │
│ │ │ │ │ │⒎被告陳柏豪之供述(警卷│
│ │ │ │ │ │ 第1 頁至第9 頁反面、偵│
│ │ │ │ │ │ 卷第21頁至第23頁、第 │
│ │ │ │ │ │ 299 頁至第302 頁、第 │
│ │ │ │ │ │ 309 頁至第311 頁) │
├─┼───┼───────┼──────┼──────────┼────────────┤
││蔡佳樺│詐欺集團成員於│①106 年10月│陳柏豪於106 年10月17│⒈被害人蔡佳樺於警詢時之│
│ │ │106 年10月17日│ 17日晚間6 │日晚間6 時26分、29分│ 指述(警卷第168 頁、第│
│ │ │下午5 時許,撥│ 時22分許 │許,持提款卡在雲林縣│ 169 頁) │
│ │ │打電話佯裝「統│②臺南市北區│虎尾鎮林森路1 段490 │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
│ │ │一獅」購物網站│ 西門路與公│號土地銀行之自動櫃員│ 局立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 │ │服務人員,並佯│ 園南路口之│機,分別提領2 萬、1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稱:被害人網路│ 統一超商中│萬元。陳柏豪共獲得1,│ 警卷第170 頁) │
│ │ │訂單有誤,須操│ 國信託自動│500 元之報酬。 │⒊被告提款明細表(偵卷第│
│ │ │作ATM 取消訂單│ 櫃員機 │ │ 53頁至第57頁、第257 頁│
│ │ │云云,致被害人│③本案國泰世│ │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 華銀行帳戶│ │⒋提款監視器畫面影像照片│
│ │ │匯款至指定帳戶│④29,985 元 │ │ (偵卷第103 頁) │
│ │ │。 │ │ │⒌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開│
│ │ │ │ │ │ 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 份(│
│ │ │ │ │ │ 偵卷第183 頁至第187 頁│
│ │ │ │ │ │ ) │
│ │ │ │ │ │⒍被告陳柏豪之供述(警卷│
│ │ │ │ │ │ 第1 頁至第9 頁反面、偵│
│ │ │ │ │ │ 卷第21頁至第23頁、第29│




│ │ │ │ │ │ 9 頁至第302 頁、第309 │
│ │ │ │ │ │ 頁至第311 頁) │
├─┼───┼───────┼──────┼──────────┼────────────┤
││古庭瑄│詐欺集團成員於│①106 年10月│陳柏豪於106 年10月21│⒈告訴人古庭瑄於警詢時之│
│ │ │106 年10月21日│ 21日晚間6 │日晚間6 時52分、54分│ 指訴(警卷第37頁至第39│
│ │ │下午4 時32分許│ 時44分許 │許,持提款卡在雲林縣│ 頁) │
│ │ │,撥打電話佯裝│②高雄市○○○○○鎮○○路000 號統│⒉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太和工坊」購│ 區蚵寮郵局│一超商虎大店之中國信│ 表影本1 紙(警卷第42頁│
│ │ │物網站服務人員│ 之自動櫃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分│ ) │
│ │ │,並佯稱:被害│ 機 │別提領2 萬、1 萬元。│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
│ │ │人誤簽宅配收貨│③玉山商業銀│ │ 局赤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 │ │單之批發商訂購│ 行帳號0842│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欄位,須支付12│ 000000000 │ │ 警卷第43頁) │
│ │ │個月款項,須操│ 號帳戶(戶│ │⒋被告提款明細表(偵卷第│
│ │ │作ATM 取消訂單│ 名:林茂銓│ │ 53頁至第57頁、第257 頁│
│ │ │云云,致被害人│ )(下稱本│ │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 案玉山銀行│ │⒌提款監視器畫面影像照片│
│ │ │匯款至指定帳戶│ 帳戶) │ │ (偵卷第65頁至第69頁)│
│ │ │。 │④29,989元 │ │⒍本案玉山銀行帳戶開戶資│
│ │ │ │ │ │ 料及交易明細1 份(偵卷│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