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8年度,2號
ULDM,108,原訴,2,2019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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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濟雲


      楊少君



      楊恩賜



上 二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被   告 徐靖軒


      魏國樑


      林偉杰


      鄧景儒


      曾偉勛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 年度偵字第1087號、108 年度偵字第9 號),依訴訟進行
程度,本院認為沒有繼續命上列被告等按月向派出所報到之必要
(關於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部分,仍予維持),爰免除上
列被告等按月向派出所報到之處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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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