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濟雲
楊少君
楊恩賜
上 二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被 告 徐靖軒
魏國樑
林偉杰
鄧景儒
曾偉勛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 年度偵字第1087號、108 年度偵字第9 號),依訴訟進行
程度,本院認為沒有繼續命上列被告等按月向派出所報到之必要
(關於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部分,仍予維持),爰免除上
列被告等按月向派出所報到之處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