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8年度,19號
ULDM,108,交重附民,19,2019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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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石勝忠
被   告 王志勇
      鄭裕民(百浥土木包工業負責人)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王志勇過失致死案件(107 年度交訴字第79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楊皓潔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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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