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4號
MLDV,108,訴,54,2019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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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4號
原   告 劉煜明 
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赤糖物產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
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台灣赤糖物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赤糖公司)之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公司登記表上所載全體董事之最
  新戶籍謄本,如已死亡,請補正除戶謄本。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前開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
  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
  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
  、第26條之1 、第32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股份
  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倘公司章程無另行規定,股
  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者,自應以公司全體董事為法定清算人
  ,對外代表公司。本件原告起訴時僅提出赤糖公司遭撤銷登
  記之證明,未列明赤糖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於補正上開標
  題一文件時,一併補正赤糖公司之適格法定代理人。
二、被告徐阿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被告徐
  阿苟已死亡,亦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
  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
  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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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赤糖物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