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年度大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53號
MLDV,108,訴,353,2019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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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3號
原   告 黃健治 
被   告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介 
上列當事人間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本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經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 ,335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3日職權公示送達裁定命 原告於7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同年6 月13日發生送達 原告之效力,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公示送達證書、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 份附卷可憑,原告之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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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