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6號
原 告 鵬馳威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鼎鈞即林元皓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
被 告 王略丞
訴訟代理人 陳怡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8 年7 月15日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86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送達後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788元,而前開 裁定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送 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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