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85號
MLDV,108,補,885,2019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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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8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慶裕等2 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
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竹南鎮東平段217-5 、217-6 、217-7 、217-22、21
  7-23地號土地、481 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最新
  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
  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陳慶裕陳效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三、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 項請求相對人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
  轉登記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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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