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償電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76號
MLDV,108,補,876,2019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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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7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哲章 
訴訟代理人 胡俊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黏合化成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追償電費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083,2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291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
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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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黏合化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