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正森等4 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調解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方李秀妹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相對人之人別資料。如查有
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
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
三、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陳報相對人黃正森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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