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12號
MLDV,108,補,812,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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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12號
原   告 華威昇影音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3,058,9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4,928 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聲請調解費用5,000 元外,尚應補繳649,928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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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威昇影音系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