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96號
再審原告 林振榮
再審被告 真愛幸福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木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
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再審原告主張廢棄本院107 年度勞簡上
字第5 號判決之利益計算【即再審原告請求再審被告再給付資遣
費新臺幣(下同)9,296 元(計算式:19,596元-10,300元=9,
296 元)、延長工時加班費179,200 元(計算式:180,600 元-
1,400 元=179,200 元)、國定假日出勤加班費15,600元、工資
12,000元(計算式:1,200 元×10日=12,000元)、補提撥退休
金13,365元(計算式:14,466元-1,101 元)之範圍】,其中資
遣費及補提撥退休金合計22,661元部分(計算式:9,296 元+13
,365元=22,661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 元;另延長工時加
班費、國定假日出勤加班費及工資合計206,800 元部分(計算式
:179,200 元+15,600元+12,000元=206,800 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3,315 元,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
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
費之二分之一」之規定,得暫徵再審裁判費1,658 元(計算式:
3,315 元×1/2 =1,65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合計為3,158 元(計算式:1,500 元+1,
658 元=3,158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