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84號
MLDV,108,補,784,2019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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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84號
原   告 魏徐照美
      魏守賢 
      蔡元培 
      魏勝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輝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後龍鎮龍南段1348、1348-1、1349、1350、1350-1、
  1352、1352-1、1354、1354-1、1354-2、1354-3地號土地之
  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
  名之異動索引。
二、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請陳報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被告各自應移轉所有權
  登記之土地地號、面積各為何?
三、陳報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短少面積及被告各自應給付原
  告之金額為何?
四、被繼承人魏木祥林芙蓉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
  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
  ,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
  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五、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
六、被告林家輝林儒廷林維治林靜宜林雨禪林志軒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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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