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84號
原 告 魏徐照美
魏守賢
蔡元培
魏勝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輝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後龍鎮龍南段1348、1348-1、1349、1350、1350-1、
1352、1352-1、1354、1354-1、1354-2、1354-3地號土地之
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
名之異動索引。
二、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請陳報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被告各自應移轉所有權
登記之土地地號、面積各為何?
三、陳報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短少面積及被告各自應給付原
告之金額為何?
四、被繼承人魏木祥、林芙蓉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
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
,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
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五、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
六、被告林家輝、林儒廷、林維治、林靜宜、林雨禪、林志軒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