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60號
MLDV,108,補,760,2019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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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6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鋒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2 人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38,0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
二、被告林威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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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鋒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