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52號
MLDV,108,補,752,2019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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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52號
原   告 吳偉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定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300萬元(計算式:1200萬元+100 萬元=13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400元。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林夏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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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定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