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07號
聲 請 人 邱翠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間請求土地過水權調解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泰安鄉南洗水段1751、1757、1758、1758-3、1758-4
、1759、1760、1760-1、1760-2、1761-13 地號土地之最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查報聲請人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地
號土地因可使用相對人所有坐落同段1751、1757、1758、17
58-3、1758-4、1759、1760、1760-1、1760-2、1761-13 地
號土地如聲請調解狀附圖所示紅色部分面積610 平方公尺,
而可獲得之利益為新台幣多少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