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11號
MLDV,108,補,611,20190701,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1號
原   告 張明曜 

訴訟代理人 葉天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碧齡等5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所有之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因通行
  苗栗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及於上開通行範圍土地
  開設道路分別所能獲得之利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