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1號
原 告 張明曜
訴訟代理人 葉天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碧齡等5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所有之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因通行
苗栗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及於上開通行範圍土地
開設道路分別所能獲得之利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