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08年度,667號
MLDV,108,苗小,667,2019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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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小字第66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複代理人  鄧立謙 
被   告 何鈺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辯論終結後,原告於民國108 年7 月29日具狀表示已 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訴訟,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 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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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