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苗小字第28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哲章
訴訟代理人 賴春旭
被 告 陳俊安
法定代理人 陳佑誠
特別代理人 陳鳳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湯佳臻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9,367 元,及自民國108 年7 月4 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湯佳臻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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