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小字第247號
原 告 立偉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掌
訴訟代理人 陳隆昌
被 告 曹振泉
訴訟代理人 李世智
複代理人 何宜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 年5 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民國108 年6 月5 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答詢表等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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