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08年度,160號
MLDV,108,苗小,160,201907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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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小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張雲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5 月31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 萬8,71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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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