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小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張雲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5 月31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 萬8,71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