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17號
MLDV,108,消債更,17,2019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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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坤明 

代 理 人 梁徽志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附表:
┌──┬─────────────────────────────┐
│編號│應補正項目 │
├──┼─────────────────────────────┤
│1 │聲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
│2 │聲請人106 年5 月至108 年4 月之工作及收入為何?並附上證明。│
├──┼─────────────────────────────┤
│3 │如有受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中,應提出該案件案號及│
│ │相關證明文件。 │
├──┼─────────────────────────────┤
│4 │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06 年│
│ │5 月起,並補登至最新)。 │
├──┼─────────────────────────────┤
│5 │聲請人最近2 年(106 、107 年)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 │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 │清單,如聲請人名下有不動產,應提出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
│6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投保資料明細。 │




├──┼─────────────────────────────┤
│7 │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受扶養人即其父吳魚順、其母羅光蘭,依民法│
│ │第1117條規定,請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
│ │,而需仰賴聲請人扶養之情形?受扶養人目前有無工作、投資財產│
│ │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並提出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 │事欄請勿省略)、最近2 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
│ │單及收入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
│ │申報書),以及其等每月實際所需之扶養費數額及計算方式、聲請│
│ │人每月支出父母扶養費之明細,並至少提出最近4 至6 個月(即10│
│ │8 年4 月至107 年11月)以上之相關支出證明,及列表說明。另請│
│ │說明受扶養人是否尚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若有,與聲請人間扶養費│
│ │用之分擔方式及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
│8 │聲請人與配偶郭秀美、受扶養人吳魚順羅光蘭若有領取失業給付│
│ │、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
│ │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
│9 │若有聲請更生前2 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之情形,並應說明係│
│ │由何人資助,應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
│ │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
│ │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
├──┼─────────────────────────────┤
│10 │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松江路│
│ │152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
│ │」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包含保單價值準備金),待該公會核發查│
│ │詢結果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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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