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李德金
相 對 人 彭源全
彭豐助
債 務 人 彭源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 權準用之。(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 權編民國96年9 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74年8 月27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 權予聲請人,擔保債務人彭源喜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 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債務清償日期各 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
(二)嗣債務人彭源喜因向聲請人借款100 萬元,並簽發發票日 為75年1 月13日,票面金額100 萬元,到期日為105 年9 月30日,票據號碼:CH101213號之本票一紙交予聲請人為 憑。詎聲請人於屆期後仍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本票一紙、土地登記簿謄本等為證。
四、本院另於108 年5 月27日函請相對人及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 表示意見,相對人彭豐助及債務人彭源喜則於108 年6 月11 日、108 年6 月26日分別具狀陳述意見略以:「聲請人所述 並非事實,本件抵押權於設定時尚包括頭份鎮珊珠湖段珊珠 湖小段183 地號土地,該筆土地已出售予第三人陳清安,雙
方並於82年8 月間在頭份鎮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且清償90萬 元後塗銷抵押權,現僅餘30萬元。又本件為不定期契約,聲 請人並未通知清償,即無屆期不獲清償之理;而債務人彭源 喜原僅於75年1 月13日簽名於本票,聲請人竟在本票上盜刻 債務人彭源喜之印鑑章並塗改發票日期為95年(經查閱本票 原本仍係75年,債務人應係誤載)、到期日為105 年,已涉 犯刑事偽造有價證券;另本件抵押債權已逾時效,並提出時 效抗辯,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等語。後本院再於同年6 月14日將相對人、債務人於108 年6 月11日陳報狀之上揭意 見轉知聲請人,經聲請人於108 年6 月25日來狀陳報略以: 「債務人所提82年間之調解只限於183 地號之塗銷抵押,且 當時所還款項90萬元係償還另筆欠款及部分利息,與本件其 餘兩筆地號土地無涉,又本票上到期日係債務人於75年間向 聲請人借用,經聲請人催討後,債務人才在本票上更改日期 ,亦有口頭授權聲請人填寫,債務人欠款遠遠高於100 萬元 ,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並無違誤」等語。惟按聲請拍賣抵 押物裁定事件,為屬非訟事件,本院僅為形式而不為實體審 查,且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即凡聲請人 主張之抵押權已依法登記、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要 件符合者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經查,本件依據聲請人所 提上開文件形式審查,已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 且擔保之債權存在,而相對人及債務人亦不否認仍積欠聲請 人部分債務未予償還,揆諸上開規定,本院仍應為許可拍賣 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本件實際欠款數額為何?有無罹於時效 ?本票是否經授權填載?均屬實體法上之爭執,尚不得於非 訟程序中加以審究,兩造如對此存有爭議,應另行提起訴訟 ,以資解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 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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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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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苗栗縣│ 頭份市 │ 雙喜 │ │ 538 │ │ 3370.77 │ 全部 │重測前:珊珠│
│ │ │ │ │ │ │ │ │ │湖段珊珠湖小│
│ │ │ │ │ │ │ │ │ │段632-22地號│
│ │ │ │ │ │ │ │ │ │。 │
│ │ │ │ │ │ │ │ │ │權利範圍:彭│
│ │ │ │ │ │ │ │ │ │源全、彭豐助│
│ │ │ │ │ │ │ │ │ │各2 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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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苗栗縣│ 頭份市 │ 雙喜 │ │ 535 │ │ 634.86 │ 全部 │重測前:珊珠│
│ │ │ │ │ │ │ │ │ │湖段珊珠湖小│
│ │ │ │ │ │ │ │ │ │段632-21地號│
│ │ │ │ │ │ │ │ │ │。 │
│ │ │ │ │ │ │ │ │ │權利範圍:彭│
│ │ │ │ │ │ │ │ │ │源全、彭豐助│
│ │ │ │ │ │ │ │ │ │各2 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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