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8年度,10號
MLDV,108,司家聲,10,2019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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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賴○梅 

      賴○紘 



相 對 人 賴○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賴○梅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肆佰肆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規定。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08 年度家 繼訴字第3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負擔1/3 ,並於民國108 年5 月8 日確定。經調卷審查後,第一審程 序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8,324元,業經聲請人賴○梅預納 ,有聲請人賴○紘提出同意書為證,是依首揭法條規定,相 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9,441 元「計算式:28,324元× 1/3 =9,441 元(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面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嚴小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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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