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54號
MLDV,108,司催,54,2019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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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林麗鳳 
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 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
 
┌───────────────────────────────────────────────────────┐
│支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5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林麗鳳苗栗縣南龍區漁會 │108年7月31日 │36,680元 │FA0159261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 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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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