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472號
MLDV,108,司促,4472,2019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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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4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范肇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伍仟壹佰貳
  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范肇銘於民國93年12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30,
     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
     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3年12月09日起至民國94年12月09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 採固定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
     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07月01日
     止累計110,219 元正未給付,其中31,923元為本金;
     78,212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范肇銘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07月01日止累計
     154,909 元正未給付,其中41,155元為消費款;
     110,154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
     、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447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范肇銘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1923 │     │7月0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范肇銘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1155 │     │7月0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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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