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449號
MLDV,108,司促,4449,2019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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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44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王璟晨即王淑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伍仟壹佰叁
  拾肆元,及其中壹拾貳萬零柒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參佰元;連續二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
  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璟晨即王淑萍於民國108 年2 月13日向聲
     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MASTER CARD :NO :0000-000
     0-0000-0000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
     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並
     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 繳款
     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
     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
     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
     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
     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8 年4 月10日止共消
     費簽帳120,707 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
     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
     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
     用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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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