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421號
MLDV,108,司促,4421,2019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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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4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李萍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萬肆仟貳佰
  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李萍芬於民國92年02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
     000 元,約定分040 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
     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
     國108 年06月24日止累計800,331 元正未給付,( 其
     中200,679 元為本金,598,652 元為利息,1,000 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
     違約金。
  (二) 債務人李萍芬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06月24日止累計
     503,961 元正未給付,其中132,032 元為消費款;
     368,351 元為循環利息;3,578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
     、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442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李萍芬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32032│     │6月2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萍芬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00679│     │6月25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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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