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334號
MLDV,108,司促,4334,2019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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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33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許乾義 


債 務 人 張智鈞 


      張培忠 


      吳素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貳仟柒
  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一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張智鈞於民國( 下同) 98年就讀私立建臺高
     中時,邀同債務人張培忠吳素雲為連帶保證人訂立
     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 下同) 300,
     000 元整,又於101 年就讀育達商業科技大學時,邀
     同債務人張培忠吳素雲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800,000 元整,按各學期就學
     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77,674 元,約定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 105 年10月01日)
     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8 年01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
     本息,尚欠152,762 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
     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
     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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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