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30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裕恩(即林政文之繼承人)
林欣潔(即林政文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裕恩、林欣潔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林政文(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捌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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