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259號
MLDV,108,司促,4259,2019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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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25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鄭二川即鄭志清即鄭炳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貳仟捌佰玖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一年十二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借款人於民國93年3 月1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60
     ,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6年3 月1 日清償,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9.99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
     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
     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 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132,899 元,逾
     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8 條約定借款
     人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業已
     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及違約金。
  (三)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
     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 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
     對)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訊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暨繳息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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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