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236號
MLDV,108,司促,4236,20190718,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23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昱璇即林玫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零壹佰陸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昱璇即林玫芳於民國90年10月30日向聲請人簽訂
  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
  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
  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
  債務人自民國94年07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參證物二﹞,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
  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
  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
  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