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140號
MLDV,108,司促,4140,20190730,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140號
債 權 人 簡鴻隆 

債 務 人 唐順忠 


      盧茂松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玖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惟債權人僅得請求自支
  票退票日起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駁回。債權人如
  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