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882號
MLDV,108,司促,3882,2019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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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82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朱瑞源 

      張美玲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分別給付下列金額,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債務人朱瑞源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伍萬捌仟陸佰陸拾貳元,
  及其中肆萬肆仟參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朱瑞源張美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拾陸萬零壹佰
  玖拾壹元,及其中肆萬肆仟柒佰柒拾元自九十七年十二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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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